如果公司沒有按時續簽勞動合同,但想稍後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4-25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有三種型別:一種是依法應當限期終止的; (二)協議可以在期限內終止; (3)法律不允許在期限內終止。 法定終止可能逾期,包括: 1

    勞動合同工因工受傷期間,可以在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醫療結束。 2.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滿時,合同期滿後終止。

    3.勞動者非因工病、受傷,法定醫療期限未滿但合同期滿的,在醫療期限屆滿後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可以在期限內解除的,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達成的協議。 當合同的法定終止期限屆滿時,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在期限內終止合同,應注意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法定的未逾期終止不逾期:1合同期滿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發生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造成合同遲延的情形; 2.

    合同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時終止,且任何一方均未提及已完成終止手續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 3.特殊型別的工作可能會影響員工的健康,國家對工作年限進行限制(如放射性、高溫、井下等,其中有保護期限),雙方同意合同期滿後延長合同。

    因法定期限在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未在期限內解除的,或者不應在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而在期限內被強制解除的,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不改正的,應當通報批評,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雙方當事人均可依法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依法處理。

    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終止條件發生糾紛,當事人既不續約也不解除合同,在事實勞動關係形成後終止合同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關於受理勞動爭議的批復》(老半法1994年第1994號)的規定。96)、首先督促雙方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區分雙方各自的責任,再按照續簽合同或國家規定,以及雙方責任的程度進行處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對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事實進行干擾或者協商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

    1.雇主必須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不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最長遣散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勞動合同期滿未及時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及時續簽的,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2、勞動合同未及時續簽的幾個常見問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期間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並不意味著雙方此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也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續簽了新的勞動合同,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實現勞動合同續約的,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決定解散用人單位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移交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可以看出,當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不續簽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一是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

    二是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勞動者的職位、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

    三、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相應的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四是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簽字、未續簽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如有需要,可到當地工會或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離職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仍受僱於用人單位,未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一般不超過11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不可能。 公司應避免與您簽訂無限期僱傭合同,因此請採取此類政策。

    為後路做準備。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您雖然在公司工作了九年,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款規定的“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十年”的條件,也不屬於“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在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公司很可能不會與您續簽僱傭合同。

    本公司因不續簽勞動合同為由,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應向您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止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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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3.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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