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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此外,雇主不會允許雇員繼續工作,否則雇主將承擔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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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勞動合同已經到期,雙方需要協商同意續簽,既然用人單位不想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就只能離開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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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協商辦理解除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手續。
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按員工上月日平均工資計算,按員工每延誤一天的工資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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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1、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後,有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員工未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期或醫學觀察期; (二)單位內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續約,只有一種情況不需要遣散費:如果公司維持或完善了勞動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並續簽了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約並終止了勞動合同,則不支付遣散費。 在其他情況下,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遣散費的支付方式:
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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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按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以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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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能續簽,這是國家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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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工數量分析: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標準是:
服務期超過6個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少於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就業前與勞動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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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四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解除或續簽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勞動合同視為續簽。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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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粉塵分析:
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勞動合同期滿後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四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解除或者續簽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和生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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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 如果你還在公司工作,有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建議盡快續簽簽證。
1、用人單位不續簽簽證,需要經濟補償。
2、員工不續簽簽證,根據具體情況細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
3.如果勞動合同續簽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雇主可能會被要求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月薪。
2、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未續簽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第。 1、告知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不予續簽;
第。 2、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勞動者的職位、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
第。 3、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相應的檔案及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第。 4、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1.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可以得到補償嗎?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每工作一整年,向工人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6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半個月工資不到半年就發了。
2、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則視具體情況而定:細分為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仍不續約的,不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
2、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交雙倍工資嗎?
1、單位不續簽簽證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仍未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其次,如果員工不續約,則取決於具體情況。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了原來的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簽合同,則不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而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法律僅規定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分類,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是重大事故。 這些是在國家層面解釋的,如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傷事故,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人民幣的直接經濟損失。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