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傷後不久,支付了績效工資。 以前從未發布過。 但是他們從我身上扣了錢,合理嗎?

發布 社會 2024-04-16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不支付停工期是合法合理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停工期和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事故傷害前原工資待遇按月支付。 “原工資”是指工傷員工在事故發生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根據當地法規,部分省市是指加班費以外的工資; 在一些省市,它指的是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對工傷雇員停工期間支付的績效工資,此前從未支付過,不屬於“原工資”範圍,用人單位不支付也不違法。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六條 下列用語具有本條例的含義:

    2)原工資福利是指工傷員工在單位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員工在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

    1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應理解為“勞動者在正常上班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應當享有的工資福利(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和報酬除外)”。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庭。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6、《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停工期間,工傷雇員原工資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工傷工傷或職業病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小時工資或計件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違規行為將被扣減績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崩潰分析:工傷期間績效工資的支付視情況而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工傷雇員在停工期間原有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在這種情況下,受傷的雇員可以與雇主就工傷賠償事宜進行談判;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時,團體猜測,在工傷期間,團體猜測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帶薪期間, 事故傷害發生前正常工作期間工資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工傷雇員停薪留職期限,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所在省、市人事部門、衛生部門出具的《工傷停工工資停職期限目錄》確定。

    停薪留職期限超過12個月,發生爭議的,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總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1)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辭退、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你好! <>

    我很高興為您回答:在工傷期間扣除您的表現是不合法的。 勞動者因工受傷的,視為工傷,在勞動者工傷期間扣除勞動者績效工資,專職工資不符合《肢香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辭退、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拖延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向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勞動者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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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並且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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