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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說你有過錯,但根據無過錯原則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則,我個人認為法院應該判令你給予對方適當的賠償。
這就像從高空扔東西,也許你住宅樓裡的其他人扔東西傷了人,但如果這個人起訴了,找不到扔東西的人,法院可以裁定整個住宅樓都有支付賠償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你也可以說你沒有丟失它, 但為了公平起見,您可以在適用法律時這樣做。
當然,最終判決取決於法官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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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注意乙個問題,不是說你去法院起訴,那一定意味著你在這件事上錯了 客人生病的原因是什麼還沒有得出結論,如果是買酒引起的,和你就沒有因果關係, 您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你有精神疾病,這與你無關。
所以你不必為這個問題而恐慌,找律師,你上法庭,剩下的你就不用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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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你不應該負責,因為對方生病了,和你沒有任何關係。 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當然並不意味著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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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問的是明顯的不公平問題。 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缺乏經驗,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在訂立合同時明顯違反公平、同等補償原則的合同。 顯然,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極度不平等,經濟利益不平衡,從而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正如你所說,員工購買印表機之類的物品,價格都在幾千元左右。 你說的市場是相對的,不是市場價格是什麼,賣這個東西的人必須以此為標準,不允許超過市場價格。 員工購買時,比市場價多支付200元,我認為**方獲得的利益不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
如果差額超過1000元,員工可以要求退款或用其他商品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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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濟南的律師,我認為:我無權要求退款,**比市場高出200,不違法。 只要產品質量沒有問題,沒有欺詐行為,對方無權要求退還200元。 別擔心,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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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館享有外交豁免權,受《日內瓦公約》保護,不受樓上所述的當地管轄權的約束,也不受您所在法院的管轄。 對方只能通過其合法手段通過大使館解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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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館不是法律訴訟的標的,如果對方想起訴,首先要看雙方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以你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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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只能起訴您,而不能起訴大使館。
如果您有訴訟,您可以找到經驗豐富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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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館不可能是訴訟的一方,請放心,你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代表使館做出的公務行為,是民事行為中的個人“合同”,既然是合同的合同,只要你完成的事情是按照合同規定的要求製作的, 那你就做不到了,如果不遵守合同,那麼你很可能會面臨敗訴的後果。
因為你的行為不是官方行為,所以即使你是“外交官”,你也不能享有管轄權豁免權。
總之,使館及其人員(必須是外交官級)的非民事商業行為不受外國法院管轄,享有管轄豁免和司法豁免,使館沒有應訴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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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新法定代表人對現有企業產生的糾紛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現任法定代表人也應對企業過去發生的糾紛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因為現任法人對公司負責,代表公司承擔公司過去或現在的責任;
3、如果是原公司法人的個人過錯造成的責任(當時不代表公司,只能代表自己的行為),那麼新法人可以以公司的名義追究原法人的責任;
4、由於貴企業是合夥企業(不知道是普通合夥企業還是有限合夥企業),無論是新法人還是老法人,普通合夥人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在其認繳出資限額內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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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需要,因為你的法人已經變了,那麼原來的法人就和公司沒有關係了,它已經補了任何股份,所以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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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單位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工傷! 再次進行殘疾評估!
你的問題的難點是:"出差和父親生病有沒有因果關係 “這必須由勞動局主持的專業機構來決定!” 當然,你也要準備其他檔案,以確定你父親與公司有僱傭關係! 勞動關係的存在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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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很難判斷,應該是有資質的醫院或者相關鑑定機構,要鑑定你父親的病,不管是被派去出差造成的,如果有關係,一定是你父親的公司無法擺脫關係,才能認定為工傷, 但如果確定你父親的病與工作無關,而是由他自己的因素引起的,那麼就很難認定為工傷。這需要由專業機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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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間的工作時間由員工的保險承保,不應是非工作時間。
帶著父親的勞動合同和出差證明到合同簽訂地,勞動監察部門會投訴並要求公司支付他的醫療等相關費用。 國家規定,企業要為員工繳納五險,如果不繳納,當然由勞動監察部門介入,要求他們支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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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註冊了,你可以說你可以放心,現在讓他起訴,至少先取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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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兩者運營的專案,如果它們不相似,則無需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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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個婚姻法沒有規定生病不能離婚,可以起訴離婚,由普通法院調解,調解失敗的,起訴離婚,指定離婚。 (如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影響性生活的疾病,導致夫妻雙方無法履行義務,則無需協商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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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應當按照程式進行,不受影響。 但是,財產的分割可以分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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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會同意的,生病了就拋棄,是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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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
1、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進或者增加其他內容。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租賃期內占有、使用租賃財產所取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財產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財產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賃物業所有權在租賃期內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在這種情況下,有五個人,房東(出租人)、租客、分租客(即轉讓給您的人)、分租客(您)和新房東。 每次轉租均須經房東本人同意,即當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轉租人時,如果房東不同意,房東可以與承租人解除合同,轉租人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轉租人轉讓給您時還需要徵得房東的同意,如果您不同意,您可以追究分租人的違約責任。
現在看來,轉租房東在中間同意了每個轉租人,所以你和轉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不受房東出售房產的影響,你仍然可以繼續出租,同時擁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同等條件下出售的房產。 如果新房東不願意租房,而房東拒絕接受,那麼您可以要求分租人承擔違約責任,並退還租金、轉讓費等。
我暫時想了這麼多,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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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房東出售房產,法律仍然保證您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權。 至於您的轉租協議上沒有租賃期,可以按照誠信原則進行計算和推理,這不是問題。 至於租賃期過後繼續租約,要與新房東協商,雙方同意繼續租約,如果他不同意,可以根據你的裝修價值適當向新房東索要賠償。
這些法律都是有規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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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你的錯,你只能承受這樣的糾紛。 簽合同的時候別看,你還在裝修,如果合同裡沒有規定裝修費條款,那就沒什麼好玩的了。 您將獲得最高 2,000 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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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房東簽訂合同,即使出售,合同也有效
如果女朋友的家人生病了,你可以這樣安慰:人生病是正常的,別擔心,你應該盡快帶家人去醫院檢查。 只要情況不是特別嚴重,就很容易恢復,所以要有良好的心態,不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