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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養老保險什麼的都沒關係。
看看這個問題就知道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看得出來,他限制你兩年,這沒有錯,但是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員工在競業限制期間會按月發放經濟補償,你以前的雇主還會給你工資嗎,是不是沒那麼傻。
所以你放心,如果他不補償你,那麼這個協議就無效了,因為作為勞動者,我不和你一起工作,但我還是要活下去的,如果你不給我工資,我當然不能被你限制。
我不知道你在哪裡? 以深圳為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可以與其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
1、期限不超過3年;
2. 必須支付賠償金,否則協議“終止”(原文如此);
3、補償金不得低於員工離職前最後一年度從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 沒有約定賠償的,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
別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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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公司也怕自己的技術或者什麼樣的工藝會被你帶給其他公司,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對你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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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競業限制協議是,負責“商業秘密”的高階員工在離開公司一段時間內不得單獨工作或在同一崗位上工作,但必須獲得補償。 如果只限制你在2年內無償為同一輛車製造零件,這是無效的協議,汽車配件不屬於勞動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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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法人之間依法簽訂的協議,依法訂立的,是合法的。 公司需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向表達真實合法,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公序良俗和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1. 夫妻雙方的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署的協議,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有效:
1.在訂立協議時,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在簽訂協議時表達了真實意圖,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2.借條在沒有手印的情況下是否有效。
只要簽字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字行為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法律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3、公司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滿足下列條件後,即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實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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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理論上是合法的,但這種所謂的協議一般只是開個玩笑,在感情上,一般的措辭、條款等都不會嚴謹,所以有很多模稜兩可的陳述,很難確定你是否真的能滿足法律條件,除非你送去看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