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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對其行為進行監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監視居住六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 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住所。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並將與案由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有關的法律文書、資料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居住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資料後,應當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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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監視,不危害社會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所,沒有固定住所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住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提訊時及時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銷毀、捏造證據,不得串供。 被監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調查、起訴和審判。 發現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期限已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的,應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監視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五十九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條 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採取取保候審、監視等方式,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發生,需要逮捕; 依法立即予以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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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所,沒有固定住所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住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同住人或者委託律師以外的任何人; (三)提訊時及時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銷毀、捏造證據,不得串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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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由居住地的當地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實施,例如,可以利用GPS定位被監控者的手機,隨機撥打被監控者的手機,監控其動向。 或者根據被監控人的位址,可以隨時上門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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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小區的保安人員、監控、**跟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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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將監視居住作為替代逮捕措施,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節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患有嚴重疾病,不能照顧自己;
2)懷孕或哺乳的婦女;
3)是無法照顧自己的人的唯一支持者;
(四)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案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比較為合適: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滿,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並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對監視居住。
此外,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也可以實行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李培涵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對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二)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3)是無法自理的人的唯一贍養人;
4)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採用居所監視更為合適;(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監視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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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法機關批准,不得擅自離場所監視居住;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與他人會見、交流;
(三)提訊時及時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銷毀、捏造證據,不得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法機關保管。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事先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執法機關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式,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監督; 在偵查過程中,可以對被監視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宣布監視居住決定時,應當告知被監視居住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進行交流; (三)提訊時及時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銷毀、捏造證據,不得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交執法機關保管。
您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監視居住的條件,前提是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規定,“逮捕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2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3.使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的發生,必須逮捕。 因此,你提到的犯罪證據只是其中乙個要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被逮捕。 >>>More
學生因重病或慢性病長期停學,不能繼續正常學習(須經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嚴重精神殘疾或無法自理(須經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出國定居的學生(憑學生護照影印件和戶口簿)可以退學。
培養學生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為確保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學校和家庭應培養他們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使他們意識到自己的權益。
1.計畫使用網路的時間。 青少年使用網際網絡時,應該計畫上網時間; 例如,從周一到周五,建議晚上使用網際網絡,上網時間少於乙個小時。 週六、週日不用上學,上網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上網時間不宜太長,一般2小時為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