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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對財產保全有解釋,即“債權人有權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防止其財產因債務人的某些不當使用或抵押而喪失原有價值,影響債權人的利益”,這是一種預防措施, 因此,儲存的汽車不能再出售給他人,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善意賠償損失;
已經查封、凍結資產的,不得反覆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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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兩個時間點進行了解釋:
1、被告在扣押保全前已將車輛出售給第三方,而車輛實際交付給第三方的,第三方有權對扣押保全提出異議,請求法院解封。 如果車輛沒有實際交付給第三方,則銷售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無法抗拒扣押和保全,仍不能請求法院解封。
2、扣押保全後向第三人出售的,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不能反對扣押保全,第三人可以要求被告返還貨款。
3、若是為了避免扣押的執行,扣押前可以提及簽訂銷售協議的時間,同時可以將車輛交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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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為逃避法院的執行活動,非法處分人民法院依法採取保全措施的財產,使判決、裁定難以執行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司法機關已採取保全措施的財產,違法處置行為,不得另行鑑定、分別處罰。
法律分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物罪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客觀表現為對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壞,情節嚴重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方面是法院有執行判決、裁定的能力,情節嚴重。 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關於情節嚴重的規定,共列出了“十二類”情節嚴重的情形。
包括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財物,或者無償轉移財物,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保證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對比兩種犯罪的客觀行為,不難看出,兩種犯罪在客觀行為中的納入和納入存在一定的關係,但僅憑客觀行為判斷構成哪種犯罪顯然是不夠的,此時應考慮主觀目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但故意採取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以達到拒不執行的目的。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罪的主觀方面雖然也是故意的,但該故意是相對於隱匿、轉移財物等非法處置財物而言的,沒有具體目的。
本案中,行為人轉讓法院依法採取保全措施的財產,其目的在於不願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這顯然符合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或者轉移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壞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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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出售未採取保全措施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的財產,未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
隨後沙毅在微博下留言:“我看得出來,你是我的好朋友,在你督促下,我一定會努力做好自己該做的事,謝謝。 拜託,沙怡沒事,就別爆料了,好不好。 >>>More
法律分析:證人資格是指在訴訟活動中作證的資格或能力。 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 身體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者年齡太小,無法分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得作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