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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全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工傷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的行為進行處理, 依法依法實施的條例、規章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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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就這種違法行為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全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工傷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的行為進行處理, 依法依法實施的條例、規章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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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違反了勞動法,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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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要求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
2、可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
3. 可以要求 50% 到 100% 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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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們手裡沒有任何資訊,就辭職吧,但工資估計要退了,什麼都沒簽,根本就沒有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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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雖然沒有合同,但其中有事實合同。
您可以去勞動部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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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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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減、拖欠職工工資的;
2. 拒絕向員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勞動合同終止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法人拖欠工資應承擔什麼後果?
1、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破產清算後公司仍無法清償債務(含職工工資)的,一般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業績不佳不能成為公司拖欠工資的原因,即使公司瀕臨破產,公司也需要清算,同時清算所得的資產優先支付拖欠職工的工資。
3、公布企業拖欠工資金額。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公示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七類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措施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2、企業惡意拖欠工資怎麼辦?
1、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由他們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管,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無需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作出仿製裁決,向單位要求賠償,如仍不支付賠償金,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4、勞動仲裁不被受理或仲裁不公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判決直接執行。
5、在以上述方式要求工資的同時,您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標準向您支付額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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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拖欠工資有哪些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無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的處理方式。
1. 未簽訂合同 - 雙倍工資賠償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2. 拖欠工資 - 額外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或者陪同方未遵守本法規定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逾期不繳費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
3. 終止合同 - 遣散費
從《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我們知道,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有權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 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均對勞動者拖欠工資有規定,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可以參考該條提及的相關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您對此仍有疑問,歡迎您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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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三十條,拖欠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巡查員會幫助協調解決各地勞動爭議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滿意的,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執行, 如果您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您也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總之,在**和法律的幫助下,你應該得到你應得的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遲到的賣方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騷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 1、保安公司員工濫用職權或與他人勾結損害客戶單位,致使客戶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公司員工應承擔全部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