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連續曠工 3 天還是乙個月曠工 3 天

發布 社會 2024-04-1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勞動法》規定,如果員工在乙個月內連續缺勤三天,則視為員工自願離職。 我們的意思是“連續的”,即不間斷。 謝謝。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這取決於您簽署的公司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已由大型企業員工大會審查)的具體規定。 如果有“連續曠工3天或乙個月曠工3天”這樣的條款,如果有,就是嚴重違紀,那麼就是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 如果沒有類似條款或者“連續曠工3天或者乙個月3天”不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那麼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有,屬於嚴重違紀);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在乙個月內連續缺勤三天,將被視為員工自願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資本損失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連續三天曠工,視為被解雇者自行離職。 勞動者自行離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因勞動者嫉妒離職而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1、雖然所謂連續三天曠工視為自發離職的說法在中小企業中很常見,但實際上,如果用人單位以連續曠工為由,未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並及時通知有關員工的,“視為自行離職”的表述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雙方的勞動關係仍在繼續。

    2、如果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只能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連續曠工兩天,再曠工半天,再曠工,則不符合連續曠工三天的條件, 並以此為由終止勞動關係是沒有根據的。但建議留意制度中是否有關於每月累計曠工天數的規定,以終止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曠工是指員工無故離職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公司規定,礦工連續三天自動離職,自願辭職後,應照常支付工資(公司不能支付三天的工資),不發工資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根據這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履行合同期間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的責任。

    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明確此內容,因此一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是否曠工三天,自動離職。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推遲徵工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關於乙個月累計曠工三天是否算自願辭職的問題,勞動法並未規定曠工三天算自願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暗中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律師分析:乙個月內,如果員工連續三天曠工,則視為員工自願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薪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最低月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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