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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提前三天,非試用期需提前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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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使用窮人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繳納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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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需要辭職,他或她可以提前 30 天辭職;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領取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即可。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的員工無需提前申報,可隨時離職。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施暴或威脅強迫勞動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根據勞動者自身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十五日內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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