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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懷凱的勞動合同: (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經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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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最新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款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雇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和通知金,具體費用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不支付是違法的。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開輝木心]<>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款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和通知金,具體費用按勞動者工作年限計算,不支付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考察時不符合勞動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雇用單親、尊重他人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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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規定: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利益重大損害的;(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無法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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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勞動的勞動者未從事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懷疑為職業病患者;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年;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有哪些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兄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條款有非常詳細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勞動合同法中基本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卻體現在第42條中。 同時,這些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情形不是絕對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例如懷孕不能違反國家刑法,因為如果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可以解雇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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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方式:一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一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雙方提前終止履行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 大多數國家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自己的法律法規,也有自己嚴格的限制和程式。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勞動合同終止有哪些型別?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沒有實質上或程式上的限制,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內容、形式和程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即可。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2.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無需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或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具體來說,可以分為通知取消和立即發布。
3.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絕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認為沒有必要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協商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辭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More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