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遺產繼承權應當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
1.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在死者去世後死亡。
2.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也沒有放棄繼承權。
在符合繼承權轉讓條件的,繼承人的轉讓應當繼承被轉讓繼承人的遺產。 法定繼承,繼承人應當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繼承人轉交給遺囑的,按照合法遺囑應當繼承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
法律分析: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但在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繼承遺產份額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連續繼承形式。 繼承開始後,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如果不幸繼承人此時去世,繼承的遺產份額將連續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約定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
繼承是指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在遺產分割前,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實際獲得繼承權,其繼承的份額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的主要特徵如下:
1、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在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遺產的轉移;
(二)只有繼承人在上述期限內死亡而未實際獲得繼承權,且不放棄繼承權的;
3、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能由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直接分割;
4、被轉讓的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應得的被轉讓繼承人所佔的遺產份額;
5.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5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應當轉移給繼承人,但遺囑另有約定的除外。
-
首先,繼承人的死亡時間不同。 在代位求償中,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但在遺產分割之前死亡。
其次,繼承的主體不同。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只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後代,繼承權轉讓中的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
最後,適用範圍不同。 代位求償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而轉讓繼承適用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一、代位繼承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代位求償權的法律特徵如下:
1、被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的已故子女;
2.代位求償繼承人僅限於代位繼承人後代的直系血親;
3、代位繼承人作為一級繼承人參與繼承,一般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4.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子女,符合喪失繼承權的條件,被法院判處喪失繼承權的,其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求償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2、《民法典》是否規定遺囑可以代位繼承?
不。 根據法律規定,代位求償權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定繼承中,代位求償權。 這是對法定繼承的補充,在性質、範圍、條件等方面與遺囑繼承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只有合法繼承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不能代位繼承。 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立遺囑人的遺產應當以法定繼承方式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因此,遺囑繼承不能適用於代位求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
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繼承之前死亡,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實際接受他有權代為獲得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應當轉移給繼承人。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2
你是說 A 的兄弟 B 和 C 現在想要 A 的父母應該從 A 那裡繼承的財產嗎? 如果是,請聽下面的分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