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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解雇您,則應提供適當的證據。
根據你的說法,你犯了兩個錯誤,然後考慮這兩個錯誤是否能證明你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標準通常如下:其他人是否經常犯和你一樣的錯誤,概率是多少; 距離你上次犯錯已經有多久了;
如果絕大多數人都在犯罪,那就意味著工作的性質是這樣的。 如果距離您上次犯錯已經過去了很長時間,並且公司沒有要求您在此基礎上終止僱傭合同,那麼您可以證明您可以勝任這項任務。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不同,在試用期內,公司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您,也不需要補償您。 但是一旦試用期結束,情況就不同了。
我再告訴你一件事:公司不能以你不勝任這份工作為由,任意終止與你的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這樣做,您可以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仲裁庭申請仲裁。 仲裁是免費的,不會花費您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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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方面:
公司必須同時遵守《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的規定,才能免除解雇你的責任——換句話說,公司有公開規定,並且你了解該規定(即你已經簽字證明你已經閱讀了該規定並同意該規定), 您的行為符合第 39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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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試用期結束時都會有正式的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解雇你是正常的,如果你加入合格的,成為正式員工,公司應履行合同,公司將支付裁員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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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犯錯與否,是否證明你不符合就業條件,這要看人,單位想說什麼就說什麼。 如果真的開張了,不滿意就仲裁,看能不能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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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員工有權隨意解雇,但公司不享有,公司必須有正當理由解雇員工,否則將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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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介紹的資訊,貴公司解雇您是非法的。
雖然您仍在試用期內,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目前,公司因部門內部調整而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明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
在此情況下,公司無權解除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應為您重新安排勞動崗位,或經協商解除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按照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您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解雇員工,並可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您需要支付終止僱傭合同的遣散費。
如公司未按上述方式與您達成勞動合同,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在最終延遲支付工資的情況下,您也可以就延遲支付勞動報酬向該人提出仲裁索賠。 但我個人認為,既然工資已經發了,就沒有耽誤,所以沒有多大必要。 仲裁和訴訟是有時間、精力和心情的代價的,同時,過去再就業的過去簡歷在未來也會產生相應的影響,畢竟我們是乙個勞動力過剩的國家。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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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須支付賠償金。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的,可以無償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2.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有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0條)。
因此,如果貴公司未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您,則需要補償您乙個月的工資和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即使公司找到足夠的證據無償解雇你,你也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 並要求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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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第309號)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遣散費,應當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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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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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你被法律利用了,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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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要簽合同,但沒簽。 我只是沒簽合同,工作了3個月,有證明檔案給你月薪4000元。
我認為 3 個月的補償是工資的 2 倍。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如果沒有書面證據的,工資為每月4000元,按每月1800元計算。
如果月薪是4000元,老闆會補償你的工資
4,000元×3個月×2次=24,000元。 24,000 元 - 1,800 元 x 3 = 18,600 元。
答:按月薪4000元計算,工人將獲得18600元的補償。
如果按每月1800元計算。 老闆支付給工人的補償是:
1800元×3=5400元。
答:按月工資1800元計算,給工人的補償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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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試用期應包含在合同期限內,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要求兩倍工資的賠償,至於工資是4000元還是1800元,就看你的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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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證明的是老闆承諾的試用期,這是前提,你可以證明,然後你可以要求賠償,你不能證明,沒有辦法,什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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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支付4個半月的工資,每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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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的,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工資兩倍的法律責任,自入職後乙個月起計算。
2、因無勞動合同,試用期無效,公司應支付試用期內月薪4000元與月薪3000元之間的差額。
3、事實勞動關係終止時,公司應當支付月薪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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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法律規定履行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滿時的月工資,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公司堅持解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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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用,你真的會起訴那家企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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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試用期實際執行三個月,則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應當按照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賠償試用期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雇主口頭說要解雇你,你應該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準時上班,或者要求雇主給你書面通知。 如果你因為雇主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你不准上班,而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你會被當作自願辭職。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雇、解雇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依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還應當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關於遣散費計算範圍的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內容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用人單位要求你交接的書面通知和交接清單,這是你在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辦理交接的重要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向某人發出交接通知,可以認為交接是沒有必要的。 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終止時支付工資的詳細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詳細規定詳述遣散費的支付時間。
未按時支付的,可以按照《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而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能索賠。
“我的空間”有上述法律規定,您可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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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年限支付遣散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提前支付30天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終止應支付遣散費,每工作滿一年應支付平均月薪,即工作滿四年的員工通常可以領取 4 1 或 5 個月的平均月薪。 如果非法終止,遣散費為2n,是遣散費的兩倍
事業單位可以委託第三方簽訂合同,即勞務派遣合同。 但是,如果員工之前與事業單位簽訂了直接合同,現在事業單位想轉為派遣合同,員工可以不同意,員工可以要求事業單位支付之前服務年限的遣散費。 >>>More
<> “協議的終止和續簽程式”。
如果有畢業生簽了合同,找了更好的單位,想違約,程式如下:先拿到原簽單位的解約信,再拿到現在想籤的單位的錄取通知書,然後在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終止續簽申請表》, 找相關負責人簽字,到畢業生就業管理處用終止函、新單位錄取通知書、終止申請書、原單位簽字的協議書(任意乙份都可以)代替協議。學校註明“終止和續約”字樣以及取消的數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