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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轄分為:屬人管轄、屬地管轄、協議管轄等類別。
二、兩個法院均有管轄權的,先立案的法院為審判法院,先立案的法院認為有必要移交另一法院管轄權的,可以裁定移交另一法院的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交另一法院管轄。
3.如果一審法院的管轄權不對,如果當事人在審判結束時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將對審判結果產生影響。 可以上訴。 然後,上級法院將指定管轄權,或者它可以自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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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將審查其是否有管轄權,如果沒有,則移送,如果沒有,則予以駁回,可以對裁定提出上訴; 如果被告人不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而法院認為它沒有管轄權,也可以依職權將案件移送其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如果案件已經結案,是再審的理由,可以看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標的,應該有這個理由:管轄權不對,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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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不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不能直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案件不屬於本院規定的管轄範圍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2.兩個定義之間的區別。
駁回索賠和駁回索賠之間的區別:
雖然駁回訴訟和駁回訴訟請求均是請求方的主張,但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援,但兩者在鬥寨案的實踐和適用上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1. 適用法律不同。 駁回訴訟受程式法管轄; 駁回索賠可受程式法和實體法的制約。
2、適用的訴訟標的各不相同。 駁回訴訟適用的訴訟標的為單一,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訴訟; 但是,駁回訴訟請求的主體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請求以及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方的訴訟請求。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駁回訴訟是對具有程式意義的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取裁定的形式; 駁回訴訟請求是實質意義上的訴權確認,必須採取書面判決。
4.申請階段不同。 駁回訴訟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式開始時適用; 駁回訴訟請求,由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式審結的。
5、申請內容和目的不同。 駁回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調查,原告的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審理後,認為訴訟請求或者訴訟標的的請求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沒有中止理由的,駁回訴訟請求或者請求請求; 中斷或延期,以及其他訴訟索賠或不受法律保護的索賠。
6.法律後果不同。 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的,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訴訟主體不得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訴訟,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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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範圍的,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對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等法院有管轄權。
對管轄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本院認定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中若干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屬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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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內的職權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案件不屬於本院規定的管轄範圍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1、如何正確判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履行管轄”是指區分人民法院受理提前履行案件的權力規模,以確定各級人民法院對具體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
正確確定履約案件的管轄範圍,可以確保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時履行。 履約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不同,履約案件的管轄也不同
一、民事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勞動履行內容的判決,不論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均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令生效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執行。
三、作出判決和履行令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認罪和履行令以及外國法院的判決、判決或外國仲裁組織的判決。
四、仲裁機構出具的判決、調解文書、公證人出具的債務文書,應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
2. 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魯迅申請中止或者中止訴訟時效,適用中止、中止訴訟時效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管轄下列案件:(一)爭議案件管轄; (二)需要變更管轄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轄的特定案件型別;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轄的案件。
這就是你的全部,你明白答案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