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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想那麼多,不需要公證,加乙個共有人什麼的,不管什麼時候做房證,合同上寫著誰的名字,這房子就是你們的共同財產,首先你們兩個人有共同的首付,其次,以後你們要一起還貸款, 這是乙個明顯的公共屬性。但是,應注意保留共同付款的婚前部分的證據。
不過,順便說一句,夫妻雙方的產權協議還是不錯的,不侷限於房子、汽車等大件物品,對現有和未來可能的收購進行梳理和規劃,可以保證兩人的婚姻長久幸福,建議試一試。
針對補充:證據問題不會影響本屋共有財產的性質,所以不用擔心。
我的意思是,如果有任何爭議,只要雙方承認的事實不需要證據證明,建議你留下證據,以防對方不承認是共同首付(因為這可能會影響財產的分割), 但這在實踐中很少發生。
實在是沒有直接證據,對方不承認的時候,找幾個內幕人做間接證據就好了,這個人最好是你共同的朋友或者其他與你這邊不僅有利益關係的人。
說了這麼多,其實你也沒必要抱主那麼多,怎麼會走到這一步,沒有證據可以保留,也沒有必要留下來,百年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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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婚後的財產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有財產,那麼正當的財產就要占上風!
您可以就具體問題去律師事務所諮詢,這樣您會更好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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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地說,只要你有連帶責任買房的證據,如果後退一萬步,以後出現什麼問題,錢肯定是可以追回的。 至於合同,如果你把你的名字寫在財產上,那麼它會為你省去很多麻煩。 因為房子將是你的共同所有權。
如果房產中間只有他的名字,最好的辦法就是做公證,畢竟以後我們很難和**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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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經過公證,那麼婚姻就是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是共同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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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房屋的買賣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受人的個人名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房屋是婚前抵押購買的,婚後取得房產證,當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時,就是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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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申請房產證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則該房屋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您好,請注意細節。
贈與首先要支付的費用: 1. 贈與公證費 2.交易費6元平方公尺。3、稅費按房產評估價值繳納1%-3%。 4、其他費用(如生產成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