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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1:我們想買房拿到結婚證,男朋友交首付,結婚後我們一起付房,房證上只寫他的名字,是聯名房產嗎?
答:它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婚前登記的房屋名下,婚後共同支付抵押權,離婚後,男方只能退還你為房屋支付的那部分抵押款;
第二:先拿到結婚證再買房,房產證上只寫自己的名字?
答: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無論對方是否出手,都是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您可以平均分配財產。
但最好聽聽你的朋友,把你的名字寫在地契上,以免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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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這兩種情況下,該財產都是您的共同財產。 當然,最好在房產證上寫上2個人的名字,這樣比較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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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付部分屬於你丈夫的個人財產,扣除首付是你們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2 先拿到結婚證,不管寫是誰的名字,都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婚後誰出錢買房,除了他交的首付外,都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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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在買房前登記結婚,如果先買房,登記結婚後也屬於聯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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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房屋的時間和性質有關。 如果你是單身和買房,那麼你不需要結婚證; 如果你用個人財產買房結婚,以自己的名義登記,你不需要結婚證,但是如果你用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結婚期間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買房登記,那麼你需要結婚證,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 房子屬於房產,實行房產登記制度,如果你打算買房,就必須有房產證,不要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即使你和賣家簽了買房合同,當房子沒有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時候, 房子不屬於你,所以在買房時,一定要選擇有地契的房子。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延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所有人依法已經享有的不動產權,不受登記機關和登記程式變更的影響。
第十四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用於出售、抵押設定等,雙方應當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面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
2)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中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
(四)權利人名稱或者職務或者自然情況發生變化,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出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註冊或者反對註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可以單方面提出申請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註冊申請;
2)申請人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4)不動產的場地、空間邊界、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入口網站上公開申請登記所需資料目錄、範本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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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結婚證的主要目的是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如果沒有結婚,必須出示單證。 結婚證上的名字和地契上的名字是兩回事。
房產證只能寫上當事人購房時在合同上留下的名字,如果需要加,必須按照過戶手續辦理。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共有人應當共同申請共有房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人所有權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發生變化而申請房屋登記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格式的,應當予受理,並出具書面證明。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需要補充、更正的內容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住房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和登記材料進行檢查,詢問申請人登記申請是否真實表達申請人意圖、登記申請是否為普通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其他需要在申請和登記材料中進一步明確說明的有關事項。 查詢結果應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並存檔儲存。
房屋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房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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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了新《婚前購房、婚後房產證上加名》的解釋,並於2011年8月13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人民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中華民國規定,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擁有的不動產贈予另一方安葬的,贈與人應當在贈與不動產登記變更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2011年8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由夫妻一方的所有權變更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所有權,免徵契約稅。 換言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達成共識,不對要徵稅的夫妻房產證件增列姓名,本公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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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一次性付款購房,應收集購房合同、發票等相關材料,並先進行婚前個人婚前財產司法公證,這樣才能獲得法律保障,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了《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購房、婚後房產證上加名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於8月13日施行。 2011年對方請求繼續履行命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2011年8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由夫妻一方所有制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制。 也就是說,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達成共識,對夫妻雙方的房產證不徵稅,本公告是法律規範性檔案,婚前房產無需公證是個人的婚前財產, 婚後不動產屬於夫妻雙方,婚前不動產可在公證處公證歸夫妻一方所有。
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產權證未下,帶合同、發票)、結婚證到公證處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個人財產可約定為共同所有或由一方所有。 公證處有特殊的格式,因此無需提前準備書面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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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的主要目的是證明雙方的婚姻狀況,如果沒有結婚,必須出示乙份證明。 結婚證上的名字和地契上的名字是兩回事。 房產證只能寫上當事人購房時在合同上留下的名字,如果需要加,必須按照過戶手續辦理。
房地產證明所需資料為:(1)房屋的買賣合同原件和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損壞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房屋登記機關在換證前,應當收回原住房所有權證和登記證,並將有關事項記入房屋登記簿。 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遺失或損毀的,權利人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地方報刊上刊登遺失宣告後申請補發。
房屋登記機關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入房屋登記簿。 補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證應當註明“補發”字樣。 集體用地範圍內村民房屋的住房權屬證書和登記證補發前,住房登記機構應當在住房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予以公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您好,請注意細節。
贈與首先要支付的費用: 1. 贈與公證費 2.交易費6元平方公尺。3、稅費按房產評估價值繳納1%-3%。 4、其他費用(如生產成本)。 >>>More
夫妻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一般有兩種方式,不動產名稱變更程式如下: 1、協議離婚方式下不動產證名稱變更程式 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協議), 離婚後要更改房產證名稱,離婚雙方需攜帶以下材料前往當地房產交易中心:1、身份證(及影印件);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及能說明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 此外,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沒有註明原婚登記時間,還必須提供結婚證原件。 >>>More
不動產等不動產必須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才屬於合法產權,商鋪的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只有依法登記的不動產證才屬於合法產權。 否則,在發生不利後果時尋求法律保護將受到限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