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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保障勞動者的權利。 前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科尋求幫助。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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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少報勞動者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工傷勞動者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工傷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賠補足差額,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屬於勞動爭議, 受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工傷保險金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待遇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與調解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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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用人單位申報工資發放導致工傷勞動者工傷保險金低於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不補差額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逾期補齊差額的,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加發補償; 如果協調失敗,雙方將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7)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公司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10級工傷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醫療費用:因工受傷而產生的一切必要的醫療費用。 其他費用,如降低生產成本、醫療費用等。 >>>More
1.通過協商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