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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子屬於父母,離婚時不能分割。
其次,裝修已成為財產的一部分,無法拆除。 但是,獲得的物品是共同財產。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
第四,孩子由母親撫養,父親負責撫養,直到孩子年滿18歲或有獨立生活能力。
第五,子女撫養費佔工資總額的20-30%。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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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房子是父母的,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要給兒子兒媳婦,那麼就算離婚了,也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
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從屬財產才能分割。
女兒向另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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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屬於父母,則不被視為夫妻財產,但應給予裝修補償。
如果女兒由妻子撫養長大,離婚對家庭不利,因為丈夫過得不好,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更多地考慮婦女的利益,在女兒未成年時,丈夫應支付贍養費。
詳情請參閱《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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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可根據雙方意願協商分割,法院不干涉,如果雙方協商失敗或無效,法院將按照照顧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 婦女和無辜方的權利和利益。
2、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如夫妻共同所有,可以平分。
3、夫妻雙方婚前已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可按協議執行,無婚前財產協議的,應在離婚後達成協議,雙方對財產協議有爭議的,可請求法院調解。
《婚姻法》第17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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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分割財產,夫妻共同分割財產,但也可以協商離婚,只要兩個人能協商財產給乙個人,就可以在達成協議的條件下離婚, 如果沒有約定,你們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婚後兩個人可以平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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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人協議離婚,那麼財產問題,兩個人互相商量,也許多一些,少一些,只要兩個人冷靜地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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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財產的問題,離婚財產的分割只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當然也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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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繼承人繼承,並按照繼承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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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應歸誰所有它應該在丈夫和妻子之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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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後財產分割:在協議離婚中,財產分割由雙方協議決定,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可以起訴解決糾紛。
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兒童、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一方的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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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取得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男一女提出離婚的,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情況下仍然合法有效,因此在訴訟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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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 在離婚時,他們仍然屬於個人,並且在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坦扎登記冊中列出的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轉讓給吉巨集的一方;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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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名義財產所有權的規定:根據夫妻雙方的協議,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享有優先權。 有協議的,離婚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可以是口頭協議,也可以是書面協議,只有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才必須按照口頭協議辦理離婚。
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並不規避法律。 沒有約定的,依法處置財產。 如果有爭議,您可以起訴法院決定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接受櫻花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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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判斷產權人所有權的標準如下:
1、婚前已取得產權證的財產。
房屋的所有權應屬於一方。 即使部分購買價款是在婚後從共同財產中支付的,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才有權要求分割或賠償這部分購買價款。
2、尚未取得產權證的不動產。
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並足額支付了款項,但產權證尚未完成,一般確定為一方的財產。
法定滑點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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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有點太大了,離婚後的財產是:如果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前財產的所有者所有; 在夫妻財產的情況下,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按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其中大部分是一人的一半,有時是否有財產轉移和照顧女方的情況。 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財產,他或她也可以要求在離婚後重新分割婚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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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律師提供以下法律建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a) 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和償還共同債務的義務是平等的。
灣。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也就是說,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適當照顧未成年子女和妻子。
三.照顧無辜一方的原則。因重婚、通姦、虐待、傷害配偶及其親屬而離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適當考慮無辜的配偶。 當然,過錯方的基本生活也應該得到保障。
d.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真實合法。 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權的,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等的合法權益,就予以允許。
e.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分割後應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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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擁有財產的人,婚後擁有一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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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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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多餘,民間名義就只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除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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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歸每個人所有,婚後財產歸每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