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子女是否可以隨母姓

發布 社會 2024-04-08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隨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隨母。“解釋沒有必要將孩子的姓氏確定為父親或母親的姓氏。

    按照人們的習俗,孩子出生後,孩子的父母會為孩子登記戶口。 通常,孩子的名字是由父母或祖父母或其他親戚建議的,最終由父母決定孩子的名字。 從法律上講,父母有權為孩子取名。

    另一方面,父母一方無權單方面決定孩子的姓名。

    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擅自更改子女姓氏,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異議並要求其及時改正的,一方拒絕改正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婚姻法》第22條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父母雙方寫申請材料,材料應註明父母已表示同意孩子改名,攜帶申請書和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到派出所找公安機關,交上材料,等待局長批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是的。 原則上,父親或母親的姓氏符合中國傳統文化和道德規範,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破壞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是的,但前提是雙方在離婚時都同意。 離婚雙方未協商、未達成協議,母親強制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如果母親向警方隱瞞離婚,從而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父親可以要求警方恢復孩子的原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離婚後,孩子可以隨母姓,但需要對方同意。 一般來說,孩子的名字是由父母雙方共同商定的,因此孩子名字的更改也應由父母雙方同意。 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權更改子女的姓名。

    [法律依據]。《戶籍條例》第18條。

    公民姓名變更,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是的,變更必須得到雙方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七條 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戶籍內容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報告; 戶籍機關應當在查實事實後進行變更或者更正。 戶籍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姓名變更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公民搬出戶籍所在獅山市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報搬出戶籍,領取租金,取得搬遷證明,登出戶籍。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鎮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准入證明》向常住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出境。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須經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中央海關批准。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離婚後,孩子的姓氏可以取在母親的姓氏之後,但前提是離婚雙方同意。 離婚雙方未協商,或未達成協議,母親強制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如果母親向警方隱瞞離婚的事實,從而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父親可以要求警方恢復孩子的原名。

    法律依據:《戶籍條例》明確規定,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的變更:離婚雙方未協商或協商達成協議,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一方當事人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變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名,離婚雙方協商未達成共識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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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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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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