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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的職工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繳納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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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只要你在失業前已經繳納了失業保險,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只要你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失業,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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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機構依法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期間失去工資和收入的失業人員的臨時補償,是國家向失業人員提供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
主笑的辭職是由於自己的意願而中斷了工作,所以他無法接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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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您將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 法律明確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因自願中斷就業的。 因此,如果工人自行辭職,是他自己的自願想法,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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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代理人依法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期間工資收入損失的臨時補償,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
自願辭職是由於該人的意願而中斷了工作,因此無法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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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外,自願辭職的職工沒有遣散費,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屬單位和本人已履行一年以上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費申請繳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是指以下人員:
1)勞動合同的解除;
2)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的;
(三)被用人單位解雇、撤職、解雇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的規定。
2、第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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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是。 只有那些因“個人不願意”而失業的人才有資格滿足其中一項條件。
辭職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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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您自行辭職,如果您的合同未到期,您就沒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釋義]本條是關於失業保險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的規定。
1.失業。
失業人員是指處於工作年齡,目前處於失業狀態但正在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的人,包括已經失業的人和尚未在新的勞動力隊伍中就業的人。 本法所稱失業人員,僅限於因就業而失業的人。
2.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設立的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基金,主要用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包括繳納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支付; 以及他們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養恤金。
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機構為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而支付給失業人員的最重要的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申請人在失業前,已按規定繳納一年以上失業保險費。
2)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勞動,一般是指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請失業保險金程式的重要標誌。 失業人員要享受失業保險金,還必須有求職要求。
在判斷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是否在職業介紹所登記求職和參加再就業活動來衡量。
4.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失業保險金由社保機構按月繳納,失業人員憑社保機構出具的檔案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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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員工辭職,則不符合員工遺囑中止僱傭的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失業前已繳納一年失業保險費,非自願中斷就業,已登記失業,有求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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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辭掉了什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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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如果勞動者自願辭職,他或她不遵守《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非因個人意願而中斷就業”,因此他不能從失業保險中獲得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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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如果因本人的意願而中斷就業,則滿足條件,不計算雇員的自願辭職。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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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如果因本人的意願而中斷就業,則滿足條件,不計算雇員的自願辭職。
該法以《社會保險法》為基礎。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在失業前出賣的渣滓,且該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Sanruyou)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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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您因個人原因辭職,則無法獲得失業救濟金,只有因雇主原因辭職。
是的。 只要你在失業前已經繳納了失業保險,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只要你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失業,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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