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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從原單位領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到原單位為您辦理社保的轉賬續簽,續簽後到您方便支付的地區,到當地社保局辦理轉賬, 續訂完成後。
住房公積金,持有原價和戶籍本影印件。
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原件及影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原件及影印件(提取憑證將在您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地點領取,然後在原單位蓋章)、您的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 還有住房公積金卡,把這些東西都拿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款,如果辭職時不提款的話。
那麼將來可以作為房屋貸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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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如果你是本地註冊的,那麼辭職後可以以個人身份參保,但個人保險不交五險一金,個人保險只交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不能參加工傷和生育保險,也不能繳納公積金。
等到找到下乙個單位,然後就可以轉移關係了。 按照你說的,你現在不能補款,因為如果保險因為個人原因中斷,那麼你超過3個月都不能補款。
此外,如果您不是當地居民,您只能返回您的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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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養老保險有個人賬戶,身份證號就是賬號,辭職後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停止支付,中斷支付期,停止個人賬戶的積累,但只要時間不長,對未來影響不大;
2、個人全額支付,即在不中斷支付的情況下,將過去與企業支付的部分一起支付,但個人承擔較重的負擔不划算;
3、去外地求職,可以辦理保險轉賬手續,去新的就業區。 無論哪種方式,您都可以找到新的雇主並繼續按照原始帳戶付款,並且您不需要補付款,但您無法獲得退款。
二是醫療保險,還有個人賬戶,辭職後的治療方式和養老保險基本一樣,個人賬戶裡的錢可以繼續在當地使用。
3、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沒有個人賬戶,辭職後自動解除保險,但只要支付滿一年,失業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四、住房公積金,有個人賬戶,企業和個人繳納費用,都構成了個人賬戶的總金額,就像銀行的小額存款所有權屬於個人一樣,辭職後剛剛停止存錢,但賬戶裡的錢還是你的,只要符合公積金提取規定, 可以隨時提現,以後也可以續費,絕不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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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停止支付,中斷支付期限,停止個人賬戶積累,但只要時間不長,對未來影響不大; 二是個人全額支付,即在不中斷支付的情況下,將過去的部分與企業支付的部分一起支付,但個人承擔較重的負擔不划算; 第三,如果去其他地方找工作,可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去新的就業地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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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停止支付,中斷支付期限,停止個人賬戶積累,但只要時間不長,對未來影響不大; 二是個人全額支付,即在不中斷支付的情況下,將過去的部分與企業支付的部分一起支付,但這對個人承擔較重的負擔來說並不划算; 第三,如果去其他地方找工作,可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去新的就業地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資金按保險種類確定**,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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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單位將給予暫保和公積金封存,等待新單位重新聘用後再繳款。 這種情況是目前比較普遍的情況,也適合再就業能力較強的相對年輕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應當與社會匯集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由雇主和個人繳費以及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和職工租賃資金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計畫。 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職工個體工企業、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兼職員工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協調賬戶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應當在認定繳納期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第一職工承擔。 當基本養老保險不足以支付餘額時,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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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原用人單位會為您辦理暫停繳納社保金的手續,您的社保賬戶將被查封。 如果您能立即找到新雇主,請將您的身份證影印件提供給新雇主的工作人員,他們可以為您辦理社保續保手續,而無需您自己處理。 即使你沒有馬上找到新工作,也可以選擇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繳納社保(通常在當地城鎮),然後去戶籍所在的社保局,通常包括養老和醫療保險。
也可以選擇忽略,畢竟社保繳費的年數是累積的,中間是有差距的。 當然,如果在此期間不繳納社保,自然不會享受到醫療保險等相應的報銷政策。 換句話說,在空檔期內繳納社會保障不是強制性的。
如果原單位與現單位不在同一地點,則社保(養老保險潭中除外)不能轉讓,社保只能轉入戶籍所在地(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保險與戶籍有關)。 公積金可以憑原單位出具的證明辭職取出,可以直接花醫保,養老保險可以跨省漫遊,其他的就不行了,可以再做一次。 五險一金的過戶,也可向社會保障局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50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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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起付給你雙倍工資,補發社保,支付經濟補償。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時間長短,可以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雇主在仲裁或訴訟時簽發,因為每個在乙個地方工作的人都應該填寫乙份報名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