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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權由公、檢、司法機關行使,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權行使。 在公、檢、司法機關中,逮捕權不同,有一定的分工。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有權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批准。 它無權自行逮捕。
無論逮捕是決定還是批准,都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法律中的逮捕權分工體現了公、檢、司法機關分工責任、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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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檢察院有權批准逮捕,法院有權決定對案件中被告的逮捕,這是憲法規定。
一般來說,逮捕是在拘留後三到七天內進行的。
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羈押人的,應當自羈押之日起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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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有權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其偵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它無權自行逮捕。無論逮捕是決定還是批准,都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請准予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准逮捕的決定,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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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決定,公安部門必須由關布無吟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在異地羈押、逮捕時,公安機關在異地進行羈押、逮捕時,應當通知拘留、逮捕地公安機關,拘留、逮捕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