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是否規定員工離職後不能和同事一起找工作?

發布 社會 2024-04-26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除非在辭職時簽署了保密協議,否則通常沒有此類規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勞動合同有規定,它是合法的,如果違反,工廠可以追究你的責任。 但是,這樣的協議應該有乙個時間限制,一般以兩年為限,之後就可以在同一行業工作。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公司或工廠會在員工入職前簽訂協議,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掌握了某些特殊技能,例如公司的一些機密技術,那麼在你離開公司之後。 在同乙個班級裡,有多少時間不能從事同型別的工作。

    希望我的可以是你。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你屬於高階技術人才,並且你已經與原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公司要求你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要和同行一起找工作,這是合理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這方面應該沒有規定,但是原單位的一些技術工人給他花了很多錢進行進一步的培訓,如果他想離開公司,就會把所有的技術都帶走,這樣工廠可能會要求他離開時不要從事同樣的行業, 但少數人可以遵守這一點。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只是在工廠裡規定是沒有用的。 應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在協議中,雙方明確了各自的義務和責任。 並且需要支付競業禁止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沒有這樣的規定,這樣的規定也是非法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這將是對人權的侵犯。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如果你跳槽到其他公司,為了避免將自己的想法和技術透露給其他公司,就會出現這個限制條款,總合同規定你離職後兩年內不能繼續從事同一行業的相關工作,所以只要合同中的約束時間在兩年以內, 這是符合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相關事項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民政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經營活動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這是一些潛規則,因為有時候會有一些行業機密或者公司內部人士,離職後在同行業工作時可能會出現資訊洩露問題。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你可以在同一行業工作,但大多數都是在一年後。 就是你上班的時候簽了乙份所謂的保密協議。

    不僅在服務行業,而且在一般情況下,依賴技術領先的更先進的公司也會這樣做。 如果你換工作,隨便去一家公司,很容易把他們的想法和技術暴露給其他公司。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這符合《勞動法合同法》的競業限制條款,當然,是否設定這樣的條款要看公司自身情況,而且一般是附在勞動合同上,想做這個工作就必須簽字。 如果您離職並且沒有按照合同做相同的工作,原公司將補償您。 一般來說,企業不會特別注意這個條款,而且一般不支付賠償金,他不賠償你就是違約行為,當然你也可以違約從事同型別的工作,所以它基本上是針對少數高階行業和崗位的條款,對普通人來說意義不大。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1、出廠不走可以嗎?

    簽訂合同後,雖然可以辭職,但不能隨便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 此外,如果與雇主同意,您可以辭職,如果雇主同意,您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 由於雙方尚未開始工作,一般會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可以通過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來解除。

    2、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1)正常情況下支付遣散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在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按乙個月工資標準支付遣散費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因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仍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前合同的;

    5)用人單位解雇員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用人單位平均月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平均月工資計算遣散費; 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遣散費按不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下,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安置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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