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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勞動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力具有自然老齡化過程,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工傷、殘疾、死亡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中斷勞動。
因此,您的合同是“單方面”合同,明顯偏向於一方利益,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你的老闆不同意,你可以告訴她你已經諮詢了律師。 先知道原因,然後動情,比如告訴她免費訓練值班。
總之,只要你照顧好,她可不想為了300塊錢做不了生意。 不過,最好不要當著其他員工的面說出來,因為她可能已經和別人簽了這份合同,她肯定不會知道合同對大家都是無效的,所以以後可以找個理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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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情達理就不需要,不通情達理就很難說
如果你籤了合同,你應該負責
人的信用是有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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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政策規定,只有在您離職時,如果您給雇主造成損失,或者您在被雇用時產生費用,您才會獲得補償。 否則,您只需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提交辭呈。
另外,如果公司不批准你的辭職,我建議你把它當作病假對待,在病期間可以享受待遇。 這樣對你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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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勞動者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勞動者平均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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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遣散費; 是傻正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依法支付給員工的一次性經濟補貼。 一般而言,雇主在雇員提交辭呈時無須向雇員支付補償金,但上述三種情況除外。
1、如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手段強迫員工超額工作,或無法保障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公司不願支付賠償金的,可依法要求強制賠償。
2、公司以欺騙或者其他方式導致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導致員工非自願離開公司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例如,雖然不是解雇員工,但用人單位侵犯員工利益,導致員工“自行離開公司”的手段也是違法的,員工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3、公司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和壓迫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公司。 例如,公司規定遲到者扣除當日工資等“霸主條款”不合理。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兩倍於標準解雇補償金的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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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自身原因自願辭職的,不能要求賠償。
根據中國法律,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所以你可以提出辭職。
但是,如果您打算僅因自身原因辭職,則需要提前 30 天向雇主提交。 在這種情況下,您無權要求悶褲子部門進行經濟賠償。
律師在此提醒您,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只要求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解除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通過降低工資迫使勞動者離職,賠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辦理, 具體情況可以由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提供證據,依法確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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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有法定過錯損害勞動者權益,迫使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普通員工自願辭職不予補償,被迫辭職的除外。 如公司未幫助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未提供工作條件或勞動保護的,員工可能在此基礎上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遣散費。
雇員可以要求賠償的條件如下:
1、扣除員工工資,未按規定繳納相應勞動報酬的;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
3、不服從公司調任、辭職的;
4、因上級無故不滿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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