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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而辭職,也無遣散費。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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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自願辭職,不能獲得補償的,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勞動報酬、未悄悄繳納社保等原因導致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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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無無無限期勞動合同辭職的,不予補償,勞動者自行或因故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補償。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在您提出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無需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的,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准辭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3、如您未提前30天提交辭呈,且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您直接提交辭職函並離職,此時您已經觸犯了法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您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您產生的費用。
如果可以提供進一步的資訊,提供更詳細和準確的答案可能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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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合同並辭職的,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律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乙個月、絕對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個月後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的月工資是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由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人民公布;
遣散費標準按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最長遣散期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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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無關,而是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有關。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二十七條 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條件嚴重困難的單位,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處理被裁撤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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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個人原因辭職,公司為什麼要補償你?
問題不清楚,您目前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的簽署日期是什麼時候? 約定的服務期限是多久? 自08年8月以來,已經簽訂了多少份勞動合同(包括續簽)? >>>More
1、建議您提前乙個月辭職,因為對方不守法,不代表我們也不能守法。 在今後的勞動仲裁中,盡量建立對您有利的證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