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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半夜回來,與門衛發生口角,但門衛趁機打破了自己駕駛的麵包車的剎車油管,妄圖造成車禍。 昨日,長沙縣人民法院以破壞車輛、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胡志軍有期徒刑一年零乙個月。
這個月,長沙縣甘山鄉大嶺村人胡志軍在一家工廠當門衛,廠裡還有一家飲料公司,公司員工在開門問題上與胡寅發生了多次爭執。 本月凌晨,飲料公司的司機開著一輛長河麵包車回來,要求胡開門,雙方發生了口角,胡志軍想要報復。 當天凌晨,胡打破了麵包車的剎車管。
大約在上午中午,司機發現駕駛時剎車失靈,並採取了緊急措施以避免交通事故。 當月這一天,胡志軍被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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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車輛罪屬於刑事起訴案件。 行為人毀壞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舶、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舶、航空器有傾覆、毀壞的危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要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造成翻車或毀壞車輛的危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1.這取決於被毀壞的車輛是否在使用中。 所謂在用車輛,不僅包括正在行駛或飛行的車輛,還包括在交付期間已經接受並停止使用的車輛。 這是因為只有摧毀這種正在執行和隨時可能執行運輸任務的運輸工具,才能危害公共安全,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如果車輛正在製造、修理或報廢,或者成品已經製造,但尚未交付。 由於不可能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因此不能構成破壞運輸工具罪,而應作為故意毀壞財產罪加以處罰。 但是,運輸工具修理責任人在修理過程中故意破壞運輸工具或者製造隱患,交付已損壞或者未修理的運輸工具的,就構成破壞運輸工具罪。
2.這取決於銷毀的方法和地點。 一般而言,只有使用縱火、**等危險手段或其他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部件,才足以造成傾覆、船舶沉沒、飛機墜落等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 例如,長途公交車停車休息時,甲偷偷拆下了汽車重要部件制動缸,汽車啟動後剎車失靈,造成冰雹事故,造成多人事故,甲的行為構成破壞車輛罪。
如果僅對上述部分交通工具進行破壞,且不影響門、窗、玻璃、燈具、床上用品、椅子、衛生裝置等輔助裝置的安全執行,則不構成破壞車輛罪。 情節嚴重的,可以按故意毀壞財產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毀壞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舶、航空器,致使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舶、航空器有傾覆、毀壞的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毀壞交通工具、運輸設施、電氣裝置、燃氣裝置或者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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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破壞車輛罪的相關案件是公井寬琴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是投訴後才處理的案件,而毀壞交通工具罪不是投訴後才處理的案件,因此是公訴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毀壞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隻、飛機,足以使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隻、航空器有傾覆、毀壞的危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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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罰: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蓄意毀壞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輪船、飛機,具有或者足以造成傾覆、毀壞的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毀壞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舶、航空器,足以致使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舶、航空器有傾覆、毀壞的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條.
毀壞交通車輛、運輸設施、電氣裝置、燃氣裝置或者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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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毀壞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舶、航空器,足以致使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舶、航空器有傾覆、毀壞的危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毀壞交通工具、運輸設施、電氣裝置、氣體裝置、易燃易爆裝置,明知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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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壞罪是否構成行為?
破壞交通工具罪不是行為實施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要承擔超速刑事責任,一般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氣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 毀壞交通工具、運輸設施、電氣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死刑。
2、涉嫌破壞車輛罪可否聘請辯護律師?
涉嫌破壞車輛罪的,可以指定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下列權利:
1. 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2. 指定辯護人的權利。
3.申請迴避的權利。
4.有權使用自己的口頭和書面語言提起訴訟。
5. 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6.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7.請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的權利。
(九)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
10.檢查記錄的權利。
12. 獲得賠償的權利。
3. 為破壞車輛罪指定辯護律師的費用是多少?
為破壞車輛罪指定辯護律師的費用不是法定的,但主要與以下因素有關:
1.消耗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人數及律師的業務能力;
4. 客戶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事實上,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破壞畝液沒有造成任何嚴重後果,相關部門也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 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死刑是針對破壞車輛罪保留的,因此這種罪行的犯罪性質非常令人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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