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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政處理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二是行政處理物件具體;
三是行政處理的內容直接影響到特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處理是特定的行政行為;
四是行政處理一般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
五是行政處理是補救措施;
六是行政處理形式廣泛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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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錯誤的,這顯然不是被問到的答案,這只是一種形式。 沒錯!
一是行政處理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二是行政處理物件具體;
三是行政處理的內容直接影響到特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處理是特定的行政行為;
四是行政處理一般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
五是行政處理是補救措施;
六是行政處理形式廣泛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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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警告;b) 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時扣留、吊銷許可證,或者吊銷、吊銷許可證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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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二)經查明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對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渠道和時限;
(五)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名稱和印章,以及作出決定的日期。
除前款第(一)、(二)、(五)項規定的內容外,解除處分的決定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處分期間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表現。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五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二)經查明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對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渠道和時限;
(五)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名稱和印章,以及作出決定的日期。
除前款第(一)、(二)、(五)項規定的內容外,解除處分的決定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開除的依據,以及處分期間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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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處理決定包括:
1、被處分人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2、經核實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對處罰決定提出上訴的渠道和期限;
(五)處分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決定日期。
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相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在行政相對人或者依職權的適用下,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的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上,成文法的表述一般是行政決定或行政決定。 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公共決定力、確定性、約束力和執行力,一些審慎敏感的判斷性行政行為也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
此外,行政處分行為也是無可爭議的,即一旦超過復議或訴訟的期限,行政處分就不能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二)經查明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對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渠道和時限;
(五)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名稱和印章,以及作出決定的日期。
除前款第(一)、(二)、(五)項規定的內容外,解除處分的決定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接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接受處分期間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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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不是爭議當事人之一;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裁判的主體,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有權審理某些民事糾紛。 行政審判權不是行政機關的自動職能,而是取決於是否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
綜上所述,行政裁判和仲裁是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現有的處理機構也不同,對於仲裁來說在處理方面比較全面,主要是針對民事糾紛,但兩者的共同點是,裁判的方式總是由第三方擋在了前面,所以案件在處理時會結合實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用、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作出裁決的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一起解決有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要以民事訴訟判決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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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判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 行政審判是法律授權的具體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
當事人之間發生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判的前提。 3、行政裁判是依照彈簧腔申請的行政行為。 爭議發生後,爭議各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特定行政機關申請裁決。
4.行政裁判是一種特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審理特定民事糾紛,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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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李斗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構。
2)行政裁決的物件是特定的民事和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是準司法的。(4) 行政裁決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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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不是爭議當事人;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裁判的主體,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有權審理某些民事糾紛。 行政裁判權不是行政機關的自然職能,而必須由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事實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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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是法律授權的具體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但任何行政機關都不能成為行政宴會裁決的主體。
行政處罰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行政法是規範國家行政機關與非國家機關(包括自然人、單位法人、民間正式社團)之間糾紛的法律,有別於民法和刑法。 >>>More
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包括:法定處罰原則、處罰公平原則、處罰公開原則、處罰教育相結合原則、處罰比例原則、一案不處罰原則、保護處罰相對人權利原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