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連續工作了11年,公司不續約,我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5-1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建議大家看一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知道該怎麼做了,受益終生。

    公司與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未與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下列規定辦理: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所以,只要公司還讓你去上班,你就不用著急,應該是公司著急。

    如果公司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無故解除了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換言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總之,看完之後,你就會知道你應該選擇哪條路。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沒關係,就留在公司等他安排,如果公司要解除你的勞動關係,那就起訴他進行勞動仲裁,並要求雙重賠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3年內不得續簽,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受僱年限計算,公司補償3年工資3個月。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如果公司向員工提供福利,不續約,勞動合同終止後公司不需要賠償。

    1、公司與公司簽訂的3年勞動合同可否不續簽?

    簽證可能不會續簽,但將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期滿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如果合同到期並續簽,則無需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乙個月內續簽,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簽手續。 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解除、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的,視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2、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公司是否需要賠償?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用人單位均應支付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多久不續簽?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未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取決於當地勞動法律法規是否有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綜上所述,新員工往往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合同,三年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應協商是否續簽,公司不能續簽合同的條件是給予員工經濟補償,最終終止勞動關係。 如果合同到期且雙方未表示,則員工繼續工作,將被視為自動續簽。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總結。 您好,勞動合同期滿相當於原勞動合同的終止,用人單位需要在1個月內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我工作了十一年,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約,但我在工作,我該怎麼辦?

    您好,勞動合同期滿相當於原勞動合同的結束,單位需要在1個月內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逾期未簽訂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此外,你已經在這家公司工作了10年,雇主需要無限期地與你簽訂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的,應當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這是一項強制性要求,除非勞動者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必須遵守這一規定,否則就是違法的。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您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沒有辦法說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自動終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應當支付勞動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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