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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原來如此,學校確實有不對勁,他是強制性的,嚴重侵犯了人身合法權益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而且還實行了強行買賣商品的性質,這也是違法侵權行為,建議你先去教委投訴舉報, 取消一些霸權條款,如果教委沒有得到合適的解決方案,可以聯合起訴人民法院。但為了讓你學得更好,在某些方面妥協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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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起訴狀影印件2份,身份證影印件及原件1份,主要證據,報案立案庭法官審查,然後取票交費,再換票,等待法院傳票**。
這大致就是這個過程,最好找當地律師面談。 這確保了完全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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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起訴。 甲沒有對乙實施侵權,沒有侵權就沒有辦法追究責任。
說B為A而死可能沒有意義,但打架不是法律行為,無論B是否是A造成的,你都不能追究A的責任。
最後,無論法律如何,從合理的角度來看,A確實應該得到適當的補償,但這需要建立在A是自願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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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後,法院沒有作出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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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法院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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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乙個律師,他會為你做這一切,只是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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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以下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1)談判過程。談判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問題直接協商,以找到解決爭議的具體辦法。 與其他糾紛不同,勞動爭議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單位職工,使雙方有一定的勞動關係,相互了解。
如果發生爭議,最好先進行談判,並通過達成自願協議來消除隔閡。
2)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對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程式。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
3)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爭議一方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式。
4)訴訟程式。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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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程式;
2. 法庭程式(適用於兩審的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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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需要很長時間,因此問題更加困難。 至於解決方案,可以向法院或勞動監察局提出申訴。
按單位劃分犯罪主體有五類,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共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機關、組織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法律規定單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