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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朋友在傷害某人時還不到 16 歲,有兩種情況:
1)如果對方受重傷,你的朋友就犯了故意傷害罪。
2)如果對方的傷勢不及重傷,你的朋友不必支付刑事責任,但他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你的朋友傷人時年滿16歲,而傷勢較輕或以上,你的朋友就犯了故意傷人罪。
如果犯了故意傷害罪,你的朋友可能會入獄,與受傷的人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對方的原諒可以減輕你朋友的刑期。 但是,如果您確實覺得對方的要求不合理,您應該根據法院的判決支付,只要您在合理範圍內表現出賠償的意願即可。
以下是《刑法典》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嚴重傷害他人致重傷殘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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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取決於受傷者是重傷還是輕傷。 如果是重傷,犯罪嫌疑人一般只要在案發時年滿十四周歲,案件屬於公訴案件,刑事部分不能調解,就應承擔刑事責任。 在輕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只要在案發時年滿16周歲就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他可能不再承擔刑事責任。
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良好悔恨態度的,也可以判處緩刑,暫時不服刑,即不送監,在緩刑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者嚴重違反緩刑規定的, 原判將不予執行。
其次,如果是嚴重傷害案件,無論您是否支付賠償金,您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法官在量刑時可能會考慮適當的賠償。 如果不向受傷者支付民事賠償,他們也可能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
此外,其他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也可能因共同犯罪而承擔責任。
最後,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法定量刑情節。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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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架造成的傷害按照《人身傷害程度鑑定標準》進行評估,並且該傷害被確定為“輕傷(包括輕傷(包括一級輕傷和二級輕傷)或重傷(包括一級重傷和二級重傷)”, 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刑事案件。
一級嚴重腹部損傷。
b) 胃腸道損傷導致消化和吸收嚴重受損,並依賴腸外營養。
c) 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級重傷。 a) 腹部大血管破裂。
c) 肝臟、脾臟、胰腺或腎臟破裂,需要手術**。
d) 輸尿管損傷導致尿液外滲,需要手術**。
e) 腹部損傷引起的腸瘻或尿瘻。
f) 腹部損傷引起瀰漫性腹膜炎或感染性休克。
g) 腎周血腫或包膜下血腫,需要手術**。
h)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
i) 腎損傷引起的腎性高血壓。
j) 創傷性腎積水;創傷性腎動脈瘤; 創傷性腎動靜脈瘻。
k) 腹腔積血或腹膜後血腫,需要手術**。
一級輕傷。 a) 胃、腸、膽囊或膽道部分全層破裂。
e) 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二級輕傷。 a) 胃、腸、膽囊或膽道挫傷。
e) 腎囊下或實質內出血。
g) 急性腎功能不全(可恢復)。
h) 腹腔積血或腹膜後血腫。
i) 腹壁穿透傷。
二級體表嚴重受傷。
a) 挫傷累積面積達到體表面積的30%。
b) 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累積長度。
一級輕傷。 a) 挫傷累積面積達到體表面積的10%。
b) 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累積長度。
c) 上面的撕脫傷口區域。
d) ** 上述缺陷。
二級輕傷。 a) 挫傷面積高達體表面積的 6%。
b) 單個傷口或疤痕長度或更長;多處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累積。
c) 上面的撕脫傷口區域。
d) ** 上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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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規定,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情節較輕,或者有悔改等情形的,可以宣告緩刑。 >>>More
1、如對鑑定結果不滿意,可申請重新鑑定。 2、屬於輕傷的:對方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刑事責任將在治安偵查結束後由檢察院追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