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指因手指上的戒指而被撕掉,是否算是工傷?

發布 時尚 2024-05-0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工傷認定原則主要是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做工傷事情時,如果滿足這三個要件,受傷人員在工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依法給予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的規定,確定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符合工傷條件的,屬於工傷,與手上戴戒指、手套無關。 如果是非法佩戴,也是工傷。

    工傷認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工傷認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是工傷嗎? 如果是,則被視為工傷。 麻煩。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中指肌腱骨折被認為是工傷。 判定為非傷殘,但具體結果以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為準。

    非傷殘等級補償主要包括工傷保險,由其承擔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和生活費補貼,單位支付職工停工期間的工資和待遇待遇。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1、醫療費、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每月傷殘津貼;

    7、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

    8. 因公死亡時,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公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鑑定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當享有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7級至10級殘疾的,應當享受下列待遇: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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