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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被視為工傷,但公司會賠償工人的損失。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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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單位在職工差旅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屬於工傷。
2、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出差的目的是增強團隊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這是《最高人民法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世2014年第9號)第五條。
3)本項所稱“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時間”,是指員工外出工作的期間。
3、公司組織旅遊,在統一旅遊活動中發生事故受傷的,是因工傷原因造成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五)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個人私人活動不屬於本單位組織的活動,不能認定為工傷。
1. 工傷保險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遭受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屬於“外出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指派或需要從事與工作地點以外的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的期間;
(二)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期間;
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
勞動者因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或者被雇主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等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屬於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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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職工因工傷在離職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中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視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進一步明確了上述缺勤期限,具體規定有三種情形:一是勞動者因工作需要被雇主指派或者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的期間。 第二種是雇主指派雇員外出學習或開會的時期。
三是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的期間。 與這三種情況相比,原告王潤達的傷勢不符合他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的要求。 《關於辦理〈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以工作為由,安排、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
雇主組織的觀光、旅遊、度假和其他活動不能作為工作的理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或者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除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外,應視為工作原因。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與工作無關。
1. 工傷賠償的期限是多久?
首先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補償。 這裡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的期限相同,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因此,有必要提醒投保雇主不要低估30天的工傷認定時限。
二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補償。 發生工傷的,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2、沒有勞動合同如何做工傷賠償?
勞動關係證明:
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只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仍可按照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事實勞動關係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有效的書面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 確認事實上的僱傭關係需要雇傭勞動的實際存在。
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於書面合同的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的範圍,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更大的約束,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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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時受傷是否構成工傷,應從活動目的、用人單位是否鼓勵參與、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費用、是否使用工作日等因素來考慮。 雇主組織旅遊,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目的是讓員工放鬆,加強溝通,進而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而這種美好的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性質,應該看作是工作理由的延伸。 因此,用人單位組織的此類旅遊活動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者在旅行期間因工作安排而受傷的,應認定為工傷。 當然,如果員工在雇主組織的旅行活動中脫離團隊,並在私人活動中受傷,則不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遭受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假中醫院服務標準》由社會拍賣山協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伙食補,以及工傷職工在規劃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交通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規劃區人民和當地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目前,在我國,交通事故已成為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頭號殺手”:2002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達到; 2003年上半年達到。 統計研究資料顯示,我國已進入道路交通事故高發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