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發生性關係,現在男方想退出婚姻,彩禮能退還嗎?

發布 社會 2024-05-06
2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你無法理解你的問題,是“現在男人想退出婚姻”,還是“我是女人,我想退出婚姻”?

    彩禮退還與結婚是否依法有關,與“兩人發生性關係”無關。 換言之,從法律上講,“兩人發生性關係”並不是彩禮是否應該退還的前提。

    從你的陳述中,感覺你和男方只是搞民間風俗,沒有依法登記結婚。 為了給您乙個法律依據,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判斷彩禮是否需要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希望我的能幫到你。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男方未婚,可以退還男方的彩禮,這也是法律規定的。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見面禮物等紅包,要看你怎麼定義,如果是普通人交換的紅包,比如過年假期、生日探訪等,就不需要退還。 如果是結婚,並且是彩禮的一部分,則必須退還。

    至於發生性關係,如果男方提到分手,你或許還是可以索要分手費的。 如果女人提到分手,你可能什麼都沒有。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規定,是否有性關係並不重要。 這屬於道德的範疇。 根據婚姻給出的彩禮可以退還。

    但問候禮物不予退還,除非金額比較大。 問候禮物就像禮物一樣。 男人不應該走得太遠,畢竟兩個人已經談過戀愛了。

    錢快到了。 如果你出去找乙個女人,你不可能一無所有。 既然目的是為了脫身,如果能解決問題,就不要太小心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彩禮必須退還,法律不允許你不結婚,彩禮也不退。 婚前性行為是個人意志問題,如果沒有引誘或脅迫的可能,則不受法律保護。 已用完或特殊轉賬紅包等)不需要退貨,其他迎賓禮物、彩禮、訂婚飾品都需要退貨,太好了!

    既然復合不了,就別互相鬧事,送給別人吧!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這種情況應該可以拿回一部分彩禮,因為畢竟是分手,如果彩禮太多了,可以退還一部分,這也要看女方的性格和作風,是那種為了騙彩禮的結婚物件嗎? 有些人會有這樣的想法,只是為了騙彩禮,不會退。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兩人發生性關係時,男方想退出婚姻,彩禮退還也不是不可能,要求三分之一就好了。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與彩禮發生性關係無所謂,如果真想返還,彩禮可以追回,但鑑於上述事實,男方最好適當補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退出婚姻取決於誰的責任,如果是女方的責任,男方有權要求彩禮。 另一方面,如果離婚是男方的責任,他無權要求彩禮。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你好,基本不回去,在農村,如果男方想回,那他就不能要彩禮,如果女方主動回,你可以要。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這是乙個複雜的問題。 既然現在結婚還不能完成,這個彩禮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一般按照習俗和慣例處理。

    有可能是這段婚姻失敗的原因沒有完成,這會影響到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多少彩禮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由於彩禮在女方的控制之下,如果你不同意退還,那麼他只能起訴要求退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一般來說,彩禮是匆匆結婚的,如果想退婚,必須退還,如果求婚,那麼就要退彩禮。 只需大額退款,小額無需退款。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迎新禮品不予退還,其他費用視供應情況而定。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男方要求分手,彩禮不需要退還,相反,必須退還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錢是在結婚的基礎上給予的,那麼如果不能結婚,就應該把錢退還,這就是彩禮。

    問候禮物的措辭可能會有爭議。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畢竟這是你退婚的提議,如果男方沒有責任,男方退彩禮是有道理的!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退出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你外面有人撤退,那麼應該歸還,如果是他想要回歸而不想要你,這不歸還也沒關係。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根據世俗的觀點,提出倡議的一方希望將禮物錢退還給另一方。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彩禮應予退還,並給予適當補償。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設宴,沒結婚證,沒孩子,可是他打了我,我不想繼續,怎麼還彩禮。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彩禮不是乙個法律術語,而是一種習俗。 在一般的理解中,彩禮是指在婚姻和愛情中給予對方的嫁妝或禮物。 彩禮糾紛訴訟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婚約彩禮糾紛中起訴返還財產,另一種是在離婚糾紛中要求返還彩禮。

    如果婚姻已經登記,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至於彩禮是否應全額返還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會考慮雙方同居時間長短、彩禮金額、當地習俗、彩禮的實際用途、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來決定是否返還彩禮和返還金額。

    一般而言,不能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同居兩年以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不滿兩年,但有子女;

    3.收到的彩禮確實用於同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以結婚為藉口索取金錢或財產。

    禁止重婚。 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百零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a) 重婚;2)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女方應將彩禮退還給男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支援按照慣例退還彩禮的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經查明是這種情況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因此,無論誰提出分手,男方都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還應注意的是:1.男方第一次對婚姻的懺悔不影響他要求返還彩禮; 2、丈夫無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3.彩禮必須以當地風俗習慣為依據,必須作為結婚的最後手段支付。

    否則,它被視為禮物,丈夫無權要求歸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 (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關於不笑的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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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個回答2024-05-06

對於你以上的想法我個人是贊同的,畢竟你是第一次,如果一直待到新婚之夜,那一定是一件難忘的事情,而結婚後如果如你所料,那就是悲劇,你後悔不著急,現在給他做乙個考驗,等他結婚的時候, 不過如果他很想要你,就不要心軟,心動的時候想想你的顧慮,畢竟你是第一次,好好珍惜,祝你幸福。

15個回答2024-05-06

當然,父母知道後肯定會很生氣,會責備和責罵女兒。 這時候,作為媽媽,你應該找乙個女孩的好同學,給她心理上輔導,給她解除陰霾,同時也讓他知道問題的嚴重性,以及作為青春期女孩如何保護自己的重要性。 等他心平氣和之後,讓他去上學,知道學習的重要性,如果他不願意去這所學校,你可以讓他轉學到另一所學校。 >>>More

24個回答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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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個回答2024-05-06

樓上說得對,如果你真的是有責任心的男人,就應該有責任心,你不應該這樣做,有些男人已經和你做了那些事,拋棄了你,這些事情不是在新聞上報道了很多嗎? 所以我覺得女生最好以自我為中心,如果男生真的愛他,就應該反省一下自己是否應該做那些事,如果他等不及愛情,那我怎麼能在女生面前說我能為你做任何事。 那些認為這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的人應該考慮......你到底想要什麼?

18個回答2024-05-06

那不好。 讓過去過去,不要把它記在心裡。 大家都對彼此滿意,永遠埋在心裡也沒關係。 它不能影響你生活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