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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 例如,故意傷害罪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實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遺棄罪是不作為罪,是指拒絕支援和保護他人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61條.
對年老少病弱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贍養義務但大聲疾呼綏辰拒絕贍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族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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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的兩種基本表現形式是:作為和不作為。
犯罪行為是犯罪人實施的違反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行為。 它是刑法構成犯罪的依據,也是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 危害社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稱為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是滿足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的行為。 “行為”是犯罪主體的客觀要素,是指行為人基於其意志自由的身體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種類有400多種,從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每一種知世之罪都有四個要素: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和犯罪的客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對於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乙個犯罪主體。
有些犯罪是由乙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是乙個人,而另一些犯罪是由幾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是幾個人。 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亂肢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該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
不作為型犯罪
不作為是相對於行為而言的,是指行為人有特定的法律義務來實施積極行為並且能夠在不這樣做的情況下這樣做的行為。 不作為是一種特殊的行為形式,與行為有相反的關係。
由於不作為的複雜性,它一直是行為理論的乙個爭論點。 不作為是否是一種行為本身就是乙個有待證明的問題。 各種行為理論都試圖證明無作為的行為本質,可以說,行動的行為本質是檢驗各種行為理論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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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有兩種基本表現形式:作為和不作為。
犯罪行為作為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是渣運,是指行為主體基於意志自由而做出的侵犯合法權益的肢體行為。 危害社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稱為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是滿足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的行為。
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心理狀態。 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有兩種精神狀態,即故意和疏忽。
例如,當犯罪人犯有盜竊罪時,犯罪人想偷竊他人的財產。 故意傷害罪是指犯罪人希望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 有些罪行本質上是疏忽的,例如縱火罪,其中罪犯具有疏忽的心理狀態。
特徵:
主觀性:行為的主觀性涉及行動主體的問題,它揭示了行為是人類的行為,並且某些行為屬於人,這是理解行為概念的基本前提。 該行為的主觀性將該行為的主體界定為乙個人,從而排除了除某人之外的其他人成為犯罪主體的可能性。
因此,行為的主觀性表明只有乙個人具有實施該行為的某些資格,但該行為的主觀性僅界定了行為的主體,因此與犯罪的主體不同。
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有犯罪行為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因此,只有當行為構成犯罪並應承擔刑事責任時,才能確定犯罪主體。 行為主體只是指明某一行為的實施者,對行為主體沒有實質限定。
因此,不應將行為主體(行為人)與犯罪主體(行為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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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的犯罪行為,但結果加重了。
2)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處罰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行為人一般具有基本犯罪的意圖,並且至少對加重後果有過失。
(4)刑法因前因加重刑罰而加重法定刑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4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即構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悔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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