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制度是否有地位要求?

發布 社會 2024-05-0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

    2、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 本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包括塵肺病、職業放射病、職業中毒、身體因素引起的職業病、生物因素引起的職業病、職業病、職業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和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等職業病,共10大類,115種。

    3、職業病是職業活動引起的疾病,但並不是所有在工作中的疾病都是職業病。 職業病必須列入《職業病目錄》,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係,並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 因此,工傷病不一定是職業病,《職業病目錄》中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

    4、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是以矽肺病和煤工塵肺為代表的一類嚴重影響呼吸功能的職業病的總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您好,關於職業病法,您可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該法於2001年10月27日通過,並於2002年5月1日生效。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預防和治療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在中國,習慣上將單位分為四類:政府機構、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相應地,傳統法學理論也將法人分為四類:政府機構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

    根據1998年10月25日頒布實施的《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營非企業單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組織的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 它的顯著特徵之一是它不是由**或**部門組織的。

    《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所謂民營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設立的社會組織。 換言之,民營非企業單位的基本屬性是非營利性。 民營非企業單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是指以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法律、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或組織。

    公共機構包括公共機構和私營非企業單位。 除經費略有不同外,事業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性質和設立程式上相同,均屬於事業單位範圍。

    私營非企業單位是事業單位組織的一種形式,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私營非企業單位在律師的勞動關係中具有用人單位資格。

    我國1995年1月1日頒布的《勞動法》更新了傳統的法人四合院理論,即將事業單位創新為“事業單位”,解決了民營非企業單位法人的分類定性問題,即《勞動法》將事業單位和民營非企業單位作為組織性質的兩種社會事業。 無論姓氏是“公”還是“私”,都統稱為“公事業單位”。由於民營非企業單位在法學理論界的理論研究工作相對滯後,一直沒有人提出將事業單位法人的型別理論創新為“事業單位法人”理論。

    綜上所述,無論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國有、合夥、合作還是其他形式,都應該屬於事業單位,而從目前民營非企業單位的市場來看,大多是自收自盈、自收自足。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對未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加倍工資差額(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10月31日),補足社保金,並因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而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賠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對於具有國家行政機構的機關的雇員,他們應遵守《公務員法》。 與政府機關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依照《勞動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務,列入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由國庫承擔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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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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