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競業限制有哪些明確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3-03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百科全書。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脊髓卷給予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這是對《勞動法》的誤讀,自願放棄競業限制補償條款無效,而其他內容協議有效。

    2.勞動合同由公司保管,沒有合同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勞動局會責令改正。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您可以選擇不簽名,如果簽名,它將有效。 如果您放棄競業限制,您將不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首先,用人單位不給你勞動合同影印件是違法的。

    競業限制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對就業選擇的限制,用人單位應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需要支付違約金,這也是新法中為數不多的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之一。

    筆者認為,如果勞動合同的終止是由於勞動者自願辭職,而這種辭職不是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如加班費支付不足等,則仍受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 如果說合同等同於自願放棄,這個條款是不恰當的,應該是競業限制仍然存在,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競業限制,並應按規定保密。 如果雇主不支付賠償金,您當然不必遵守。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這樣的慣例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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