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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10 年 10 月 06 日到 12 年 9 月 06 日,我工作了 2 個月。
2個月工資,試用期工資,700個月,所以是700*2=1400扣除半天工資是一塊(一天工資是700除以。
試用期工資:
從 12/10/06 到 05/08/07,我在 5 天內工作了 2 個月。
5個月的工資,800個月,所以800*5=4000扣除2天的工資是一塊(一天的工資是800除以減去14天的過年工資(這個工資是和後面的加班費一起計算的,這裡先減去)。
正式工資:人民幣。
然後計算新年和 51 的加班費。
農曆新年:每天7天,每天5小時,加班費是平時的三倍(通常每小時工資除以12=約一元)所以新年是7天乘以5小時乘以3倍加上基本工資。
年薪和加班費:7*5*3*元(7天加班費是過年3倍嗎? 如果是這樣,就算作這樣)。
五一勞動節:前3天是工資的3倍。 最後4天是雙倍的(通常時薪除以12=約1元)所以五一勞動節的工資乘以前3天乘以3小時乘以3倍,再乘以後四天乘以3小時乘以兩倍:
3*3*3*底薪:8*元(他低估了你。 468-385=83)
工資總額為:元。
是時候把我分成八個了。 這是一項艱苦的工作。 一些資料仍然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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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是否按天數乙個月。
我現在計算乙個月的標準天數,這意味著一年中除節假日和公共假期外剩餘的天數除以 12!
如果試用期是 700 除以它,一天是 31 快錢。 如果是官方的,800除以天差不多是一天。 您將每日工資除以試用期一小時的工作時間。 正式地,後天是一小時!
節假日加班費是平時的兩倍,五一期間和過年也是平時的兩倍,你自己的時薪乘以上班時間就是你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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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資的時候,你只需要記住你上班加班了多少天,你讓替你算錢的人給你算,可能會有一些扣款什麼的,然後算清楚,再補錯,而且每個公司的管理規定都不一樣。 計算方法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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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計算標準:(1)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員工自身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償性休息,則應向工人支付正常日工資的200%。
3)如果雇員在法定節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此外,Dana不得被補償假或補償假所取代。 春節期間規定的七天假期,春節期間的加班費是開始的。
首先,開始。 初中的第二天和第三天是工資的三倍,其他四天只有工資的兩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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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計算標準:(1)如果安排工人在正常工作日加班,應支付不低於工人原工資150英鎊的工資報酬。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元。
(三)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的次日被分配工作,給予不低於勞動者工資300元的工資報酬。而且它不能用休息或補充休息來代替。 七天,春節加班費。
一次、兩次、三次,另外四天只有兩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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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為:安排勞動者長期工作的,給予工資報酬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上海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為2021元,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加班,全職員工可以拿到最低加班費
2021年元月日3天300%=元。 這是加班費計算方法的答案。
《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時工資的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2%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加班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於勞動者小時工資的150%的費率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每天200元的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300元的工資。 用人單位在完成計件工資定額任務後,安排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務橡膠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上述原則,按照不低於勞動者計件工時單價的計件工時單價支付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施工時綜合計算制度的,綜合計算中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延長工時的工資按本規定支付給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雇員不受上述規定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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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和週末的加班工作不收取加班費,但可以補償休假,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沒有不當。
但是,“年終有大量加班時間不予補償,公司不轉為加班費”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這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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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按日小時工資的倍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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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計算在國家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型服務員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十五十;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應當支付不少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1.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安排加班嗎?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