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發布 社會 2024-05-0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根據法律規定,兩類合同均在雙方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一般為合同簽訂時間。 但是,您的問題可能是:質押何時成立並生效,或者在什麼情況下不成立?

    按揭何時生效或在什麼情況下不生效?

    1.質押在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 (《物權法》第212條)即不交付,不生效。

    2.按揭科:

    1)不動產抵押權,抵押權自登記時起確立。- 房地產抵押貸款未登記,不生效。

    2)生產裝置、原材料、產品、半成品或運輸工具,或在建船舶、飛機或浮動抵押,抵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設定,未經登記不得用於善意的第三方。- 這些東西如果未註冊仍然有效,但它們不能對善意的第三方有效。

    兩者的區別在於,一種是以交付為有效性要求,另一種是以登記為效力或對抗性要求。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我想你想問的問題不僅僅是上面的文字。

    1、無論質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雙方達成協議即成立並生效。 除非您另有約定,否則效果的條件或期限。 如無協議,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因此,從合同的角度來看,兩者之間沒有本質區別。

    2.這部分是我推測你想問的。 質押和抵押是什麼時候設立的,有什麼區別,它們的功能是什麼。

    合同成立並生效,債權人權利產生。 它不直接產生財產權。

    質押的成立是在合同生效後質押交付時成立的。 何時交付,何時設定。

    抵押貸款有兩種型別:動產和不動產。

    同樣,前提是有效的合同。 動產抵押,在合同生效時生效; 不動產的抵押權僅在抵押登記時才產生。

    區別,你看。 相關,即它們都是擔保權益,它們都起到了擔保的作用。

    還有乙個區別,那就是抵押和質押的方式是有區別的。 抵押權的實現受債權時效期限的約束。 質押沒有限制。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讓我們談談具體情況。

    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是為了某種利益而簽訂的,所以當利益發生變化時。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質押合同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後,合同即告終止。 依法訂立的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以雙方簽字、蓋章、按指印為準。 當一方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一方在簽字、蓋章或按指紋之前接受合同時,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使用書面形式,但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訂立的孝合同,自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擔保合同約定的抵押、質押擔保期限有效,但期限由當事人依法約定,且不得早於或者同時期滿本債。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1、民間借貸擔保人連帶責任有沒有期限?

    連帶責任擔保是有期限的,保證期限是確定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時期。

    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擔保期限,但約定的擔保期限早於或者與主債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約定履行主債的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 房產抵押需要多長時間。

    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早於或者同時履行主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視為沒有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一般根據合同確定,貸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履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是確定擔保人對擔保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 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擔保期限,但約定的擔保期限早於或者與主債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692條。

    保證期是確定擔保人對擔保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

    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擔保期限,但約定的擔保期限早於或者與主債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693條.

    一般擔保債權人在擔保期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人在保證期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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