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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業主、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抵扣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 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依法規定,個體工商業主、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費用的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萬元/年(每月3500元)。同時,《通知》明確,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那麼2011年9月1日前的8個月仍應執行(財稅〔2008〕65號)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所有者、獨資企業和合夥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時,按工商戶個體戶所有者費用的扣除標準, 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統一確定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據此得出結論,2011年個體工商戶企業所得稅費用與投資者工資的扣除標準為8 2000+4 3500=30000元。
以上為個人對政策的理解,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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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老闆的工資不能扣除,必須增加。
2011年1月和8月的扣除額為2000*8 160009 12 3500*4 14000,因此可扣除的工資為3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 利潤總額 + 老闆年薪 + 其他違法支出 30000 然後看看稅率,自己查表。 8 月 1 日是之前使用的,9 10 月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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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專項基金2009年第87號),自1月1日起,企業從人民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其他部門取得的總收入中應當計入的財政資金, 2008年至2010年12月31日可視為非應納稅所得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總收入中扣除
企業可以提供資金支付的單據,單據約定資金的具體用途;
財務部門或者其他分配資金的**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基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資金和與這些資金一起發生的支出是分開核算的。
財政資金作為非應稅所得額處理後,**部門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返還國庫或者其他撥付資金的部分,重新計入獲得資金的第六年總收入; 財政資金發生的費用,重新計入總收入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上述財政資金從縣級以上(含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同時滿足上述檔案規定的非應納稅所得額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但是,用於支出的非應納稅所得額和資產折舊攤銷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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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收入12萬元以上自稅申報條件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 按徵收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徵收稅率折算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按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口徑,如果換算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換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徵收稅率,但由於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額,不能直接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可按納稅人年度應納稅額直接抵扣, 公式是相反的: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速抵)稅率。
例如,2013年,如果個體工商戶每月額度為10萬元,個人所得稅徵收率為2%,如何判斷個體工商戶是否需要自行申報2013年年所得稅超過1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2013年工商戶個體年收入=10萬*12=120萬元。
每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萬*2%=2.4萬元。
根據稅率表,年度個人所得稅為24000元,應適用5級35%稅率,速抵14750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24000+14750)35%=110714元。
因此,工商戶個體戶2013年年收入為110714元,不超過12萬元,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無需自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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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計算與策略不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2011年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前相應稅率-速抵)8 12
未來4個月應納稅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及稅法修訂後相應稅率-速抵)4 12
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因此,第一步是確定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將前8個月和後4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 應納稅所得額。 然後根據策略中指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前 8 個月應繳稅款 = (
4個月後,應納稅額為高橙色=(
年度應納稅額 =
願我的幫助你。
最終結算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按月或按季度預繳所得稅,確定年度應納稅額或退稅額; 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年度企業所得稅結算行為。具體流程如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