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到了offer,卻不敢籤,怎麼辦? 20

發布 社會 2024-05-09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用乙個不好的詞。 "醜陋是沒有罪的! 你出來害怕是不對的"畢竟,還是有傳染的。

    但這並不是說沒有醫療。 去醫院聽醫生的建議。 (重點問他如何避免傳染,這是可以避免的)。

    然後為你制定乙個計畫,以避免感染他人。 積極! 告訴雇主什麼是有效的迴避計畫!

    並說出你最好的計畫! (當然,醫生會在這方面給你有價值的資訊和建議。 我有乙個三年級的同學。

    無。 只是他總是戴著面具。 穿得像個紅薯。

    這對我來說太神秘了)即使我知道有三大陽,我也想知道。他來的時候,主動站在講台上,和我們班的人交談。 他保證它不會傳給我們(他講得很好,有醫生的證明和**協議,這是可行的!

    當我沒有畢業時,我聽說它幾乎是好的。 估計他每天都假裝紅薯,像騎士一樣戴著口罩和手套,所以好多了(騙你,主要是因為我聽他說藥很貴)。呵呵。

    長得那樣帥。 特別是下課後散步的時候,下著雨。 他近視,戴著一副黑框大眼鏡,看起來像電影中的殺手。

    嘻嘻。 你也可以玩得開心!

    我認為你應該負責任地行事! 要真誠! 如果公司不雇用你。

    這是他們的損失! 當然,我希望你能像我的同學一樣,按照你說的去做。 他成功了。

    日常俠義殺手造型每天,我都會在學校外面吃飯。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只要你有真正的天賦去了解那個病是什麼,你做一些結果然後告訴你還為時不晚,現在你必須先想辦法通過這個障礙,人們總是會撒謊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其實,體檢前吃點東西會影響體檢結果......

    有些人就是這樣騙人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讓我們和對方談談

    你能把它藏起來嗎?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網上有一種藥賣,吃了也看不出來,但對健康不好。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哦,系統的變化。

    人才是不能被埋沒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你在簽署要約後不去,你是否要補償取決於不同的情況,如下所示:

    1、簽收要約後,如果要約中沒有相關違約金條款,不去則無需賠償;

    2、如果要約中有相關違約金條款,不去的,則須承擔違約金。

    錄用通知是單位提供的錄用通知,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簽字確認接受對方,可以去那家公司工作。 但是,要約相當於書面協議,約束力不大,也意味著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以找到其他更好的工作機會,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違約。 但是,如果雙方在要約中約定了違約金,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責任以用人單位為雇用雇員而發生的費用為限,如為勞動者支付的體檢費、培訓費等,勞動者的責任以用人單位實際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法律依據,因此將不受支援。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您接受提議並且不去,則沒有任何後果。

    如果您只在公司的錄取通知書上簽字,而不將三方協議傳送給雇主。 本協議尚未執行,沒有後果,您有權放棄。

    在真正確定勞動關係之前,你可以選擇去其他單位,錄用通知書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的建立,因為你沒有開始工作,所以不會有法律責任,你只需要趕緊和這個單位打個招呼,以免耽誤他們尋找其他合適的人。

    報價介紹

    它可以翻譯為接受的提議。 一般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面試、筆試等一系列選拔程式確定應聘崗位的合適人選後,通過口頭協商,就入職時間、薪資待遇等一系列事項達成一致,然後以書面形式將入職證明傳送給求職者。

    用人單位向求職者發出錄用通知書後,即為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要約,求職者可以做相應的準備,如從原用人單位辭職等,發出錄用通知書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取消錄用通知,否則求職者可向公司要求賠償因準備入職而造成的損失。

    然而,有些雇主可能會在錄用通知書中約定,如果求職者未能通過背景調查,則求職者沒有通過背景調查,錄用通知將無效。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結果是您將被列入面試黑名單。

    如果你接到了一家公司的offer,答應加盟,但最後你沒有報到,那麼公司就會把你拉進黑名單,以後你可能再也不可能再來他家了,會影響你的個人信用,所以你還是需要仔細考慮,然後回覆單位。

    許多雇主發出的要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許多雇主已經在要約中包含了合同,接受要約後就相當於簽訂了合同,如果接受者不去簽訂合同的雇主工作,接受者將不得不承擔違約的後果。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要約都具有法律效力,有些要約如果口頭接受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像**中一樣,它們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您回覆雇主的電子郵件,則很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要約人的含義

    錄取通知書,全稱錄取通知書,中文解釋為錄取通知書和錄取通知書。 所謂錄取通知書沒有統一名稱,有的叫“錄取通知書”,有的人叫“錄取通知書”,也有的人叫“邀請函”。

    過去一般說,外國公司或外國學校發來類似格式的信函,表示願意錄用,但明朝以後,很多人把從公司收到的“錄用函”和“通知書”稱為“錄取通知書”。

    如果面試通過後被公司通知可以錄用,會說收到了offer,真正發offer信的人只有很正式的大企業。 此外,有人說錄取通知書是“錄取通知書加全額獎學金”。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總結。 要約不是三方協議,而是您與公司之間簽署的非正式合同。

    如果報價中有罰款,那麼當你不去時,即使你違約,你仍然需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要約沒有罰款,那麼通常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但這個時候,你正在失去自己的個人聲譽,甚至會影響你畢業的機構的信譽。

    如果我籤了offer,不想去怎麼辦?

    要約不是三方協議,但它實際上是您與公司之間的非正式合同。 如果要約中約定了違約金,那麼當你不去的時候,即使你違反了舊合同,你仍然需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要約沒有罰款,那麼通常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但這個時候,你正在失去你的個人聲譽,甚至會影響你畢業學校的信譽。

    或者談判。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如果您不接受要約,公司將撤回要約。

    由於市場競爭力比較大,而且替代品較多,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會追究,但需要注意的是,該要約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

    和《勞動法》

    其中,沒有報價的定義,因此公司沒有此過程。

    簽署要約而不報告並不違法,但這是違反道德的。 因此,如果您最終選擇了第三個報價,您必須在約定的註冊日期前 5-10 天通知第一家和第二家公司,說您不能來註冊。 此口頭通知為終止通知,要約將自動終止。

    關於報價”。違約金

    對於應屆畢業生。

    如果下乙份工作是在公共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的系統中。

    工作,違約金還是要交的,可以和對方協商少付; 如果下一家公司是有系統的公司,則無需支付此違約金。

    以前的學生。 不管你有哪個報價,都不要支付違約金,最好在簽署報價之前先看看,並要求對方取消這篇文章。 不取消也沒問題,違約金是雙方的,對企業也有約束。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求職者收到錄用通知後,可自由選擇是否加入公司。 2.放棄offer後,終於可以主動聯絡HR解釋原因了。 3. 放棄要約的原因如下:

    工資低,不符合他們的理想要求,不太適合綜合生存等考慮。 -膳宿。 住得遠或者工資低,很難租到房子,而且公司目前不提供住宿,所以我覺得不合適。

    距離是因為居住地和公司相距較遠,來回太不方便。 所以我不會去上班,對不起。 - 想了想,我覺得我不適合這份工作,我真的不想在這個行業發展,對不起。

    家裡確實有事要花很長時間處理,不能去貴公司匯報,對不起。 (最好自己解釋一下,否則這句話是空話)。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收到offer後不能去怎麼辦:

    1.主動真誠回覆HR**:直接打電話**說這是最好的選擇,不要感到害怕或尷尬,求職是雙向選擇,如實說明自己的考慮,展示選擇的結果,是對雙方的一種尊重。

    2、注意時間:在上班時間給HR打電話,因為很多職場都不願意接到上班的電話,那個時候也找不到他。

    3.彬彬有禮,道歉:既然你毀約了,就要注意說話的語氣。 首先是接**時要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意圖,盡量委婉,理由要充分,注意HR的態度,如果覺得不好意思,就要盡快結束通話電話。

    俗話說,留隊,以後再見。 就算不喜歡去這家公司上班,或者容忍度太小,也不要直接說出來,你可以用另一種拒絕的方式表達出來,盡量不要說一些讓對方難堪的話。

    其他:要約,中文意為“要約”,是指當事人提出條件與對方簽訂合同的意圖。 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根據《合同法》,“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向表達。 意向書的內容應當是具體的,要約人一旦接受,就應受意思書的約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一方提出,另一方承諾,即成立合同。 就其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而言,要約與要約邀請明顯不同。

    要約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簽訂合同的條件。 希望對方完全接受這一條件。 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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