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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的主要責任主體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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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存在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
不合理的危險是缺陷產品的製造商或銷售商在對消費者或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財產造成損害後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導致產品因此而出現缺陷的消費者。 對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屬於法律責任,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法單獨或者共同賠償。 在責任保險領域,產品責任保險是一種增長較快的保險型別。
零售商、批發商和製造商被認為對因使用或消費離開銷售和生產地點的商品而造成的傷害負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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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產品質量的主體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但是,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承諾,給消費者保證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責任主體不再侷限於特殊情況下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在廣告中虛假宣傳產品質量,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三條 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和相應的考核辦法。 《產品質量法》第八條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 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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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產品有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生產企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瑕疵產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生產企業或者產品銷售者請求賠償。 如果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有權在賠償後向生產者追償。 如因賣方過錯導致產品瑕疵,生產者有權在賠償後向賣方追償。
第一千二百條 李祿 04 因運輸商、倉庫或其他第三方的過錯導致產品瑕疵,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有權在賠償後向第三者追償。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制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有缺陷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告、召回等補救措施; 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無效,損害擴大的,還應當承擔擴大損害的侵權責任。 按照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被侵權方發生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七條 明知產品有缺陷而生產、銷售,或者未按照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致使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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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的主要責任主體是生產者或銷售者。 如果產品有缺陷,對他人造成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製造商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銷售商承擔責任。 生產者與賣方承擔責任後,可向實際有過錯的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02條規定,缺陷產品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因優友產品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生產企業或者產品銷售商請求賠償。 如果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有權在賠償後向生產者追償。
如因賣方過錯導致產品瑕疵,生產者有權在賠償後向賣方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產品因運輸人、倉儲人等第三人的過錯而造成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有權在賠償後向第三人追償。
首先,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產品侵權責任僅基於合同的一般前提,而不是以合同關係的存在作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 產品質量糾紛是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必要前提的,沒有合同就沒有產品質量糾紛。 但是,一方面,產品的侵權責任不是由合同關係引起的,這種侵權是由客體造成的,而不是行為造成的損害; 另一方面,和雲產品侵權的很多受害者並不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 >>>More
責任是指乙個人在一定範圍內對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承擔的相應責任,包括個人責任、職業責任、社會責任等。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所承擔的責任涵蓋了個人、家庭、社會、國家和世界的方方面面。 履行責任不僅是一種道德和法律義務,更是人與社會之間的基本契約和交流。 >>>More
百年壽險公司確實是一股潮流,推出了不少網紅大疾險,如今隨著百匯寶的全新亮相,這款網紅大疾險基本代表了目前大病保險的最高保障水平,有多好,大家可以看到我之前詳細而專注的了解”。“百年[百惠寶],我必須對你說兩句話。 >>>More
法律分析:(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建立巡檢記錄; (4)對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