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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及相關引數未解釋,無法做出正確判斷。
題主在與朋友的交流中提到,直行車開錯了方向,超速行駛,其實很難成立。 因為完全有可能是因為汽車避開了小路(? )並越過界線;我不知道題主所說的“超速”指的是多少速度,但重要的是要知道,在這種道路上,汽車的速度可以達到每小時70公里。
從**猜測,是從小路上撞到的那輛車(你還打算左轉嗎? ),未確認安全。直行的汽車遇到這種“幽靈探頭”,車輛無法及時躲避。 從這個角度來看,被撞的汽車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所有具有橫斷面道路行駛特點(並口、轉彎、掉頭、交叉)的作業,都必須確認直車道的情況,不得影響直車道內車輛的正常通行。 如果發生事故,直車道上的車輛僅承擔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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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輛車都有責任,直行車無燈變道,走錯了方向,而轉彎車的黃線變道,所以兩輛車都有責任,具體由民警等交警判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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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汽車在後方正常行駛,汽車沒有壓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前車在沒有做預檢的情況下從路口併入主幹道,直接併入主幹道,轉彎直行,導致交通事故,從**開始基本確定前車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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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前面的車全權負責,因為黃實線不能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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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首先強調的是責任的共同性,即在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基礎上,各國都負有保護整個世界的共同責任。 縱向共同責任是指由於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各國無論大小、貧富等,都負有保護全球環境的責任,應參與全球環境保護事業,必須承擔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
分擔責任並不意味著“平等”。 雖然各國對保護國際環境負有共同責任,但這種責任的負擔在國家之間,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是不同的,這種責任的區別在於對分擔責任的限制。 發達國家應比發展中國家承擔更大或更多的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最終目標。《公約》第2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大會可能通過的任何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
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保護氣候系統免受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 這一水平應在足以使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2)確立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包括:"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皇室租金的原則、公平性、各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等。
3)明確發達國家應率先減排,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援。《公約》附件一國家締約方(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應帶頭減少排放。 附件二國家(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資源,幫助它們應對氣候變化。
4) 承認發展中國家有消除貧困和發展經濟的優先需要。《公約》確認,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量將繼續相對較低,因此它們在全球排放量中所佔的份額將會增加,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消除貧窮是發展中國家的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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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是不一樣的。 主要責任是承擔事故的70%-90%的責任,全部責任是承擔100%。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強制交通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承擔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進行了科學劃分。 即一方違規造成交通事故的,違反規章制度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的違法責任,如果一方的違規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則在交通事故中起大作用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如果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則雙方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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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是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的數量對民事責任進行分類的一種,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承擔一項民事責任,連帶責任是指任何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並在責任人範圍內追償連帶責任。 分擔責任的情況並非如此。
具體如下:
1、債務關係不同;
2、生成基礎不同;
3、責任的含義不同;
4.內部回收方式不同;
5.訴訟形式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多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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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責任: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責任。
連帶責任:由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共同承擔的責任。
根據責任人之間的共同關係,可分為:分擔責任、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股份責任:責任方為多數,各方按固定份額承擔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分擔責任,責任大小可以確定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由其平均承擔。
連帶責任:責任方占多數,各責任人對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向外界分割份額(在共同責任人內部,仍存在責任分擔)。
連帶責任人分擔責任,按照各自責任大小確定;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由其平均承擔。 實際承擔超過其自身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內部)。
補充責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時,由責任人承擔差額責任。
區分股份責任、連帶責任和附加責任的主要意義。
責任範圍不同。 連帶責任是為了充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增加責任人的負擔,因此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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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數量對民事責任進行分類,即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兩個以上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並且都有過錯,因此對損害的發生承擔連帶責任,如兩個以上的人對被害人的責任。
連帶責任是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數量對民事責任進行分類的一種,即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共同承擔一項民事責任,連帶責任是指任何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並在責任人內追償連帶責任。 分擔責任的情況並非如此。
法律以土地為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條 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債權債務的,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對外關係承擔連帶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享有債權債權的除外;在共有人的內部關係方面,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有人享有債權並按其份額承擔債務,共有人應當共同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 共有人償還的債務超過其本人在餘額中的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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