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銀行如何判斷申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

發布 社會 2024-05-2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履約信用證、商業票據信用證,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受益人承擔一定義務的證明,即開證行保證申請人不履行義務時, 受益人只需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或不開立匯票),並提交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賬單或證明檔案,即可獲得開證行的還款。備用信用證是開證行保證在申請人不履行義務時開證行支付的銀行信用。 如果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則不需要使用信用證。

    因此,對於受益人來說,備用信用證是在申請人違約開立信用證時獲得賠償的一種方式,具有擔保性質。 同時,備用信用證具有信用證的法律特徵,獨立於信用證所擔保的交易合同作為開立信用證的依據,開證行處理與信用證有關的單證,與交易合同無關。 綜上所述,備用信用證既具有信用證的一般特徵,又具有擔保的性質。

    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與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不同。 在備用信用證業務中,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擔保,開證行一般處於二級債務人的地位,其付款責任是次級的,即開證行只在開證申請人違約時承擔付款責任。 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信用證中指定的單據,並且單據“一致”,開證行必須立即付款,無論申請人此時是否付款。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您的理解不正確,備用信用證並不要求受益人履行合同,它只是開證申請人對履行合同的單方面擔保。

    實踐中,只要受益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付款人在信用證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無論是否履行合同,都可以償還。 主要作為履約、投標、還款的擔保業務。

    如果申請人履行其義務,備用信用證將無效,將成為“備用但不使用”的信用證。

    銀行對申請人是否履行合同的判斷完全基於受益人提供的證據,而不是自行收集證據,具體認定標準可能因銀行而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此類證明包括:合同、履約單據(發票、倉單、存款證明等)。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是 – 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次要的,即只有在開證銀行未能履行備用信用證所擔保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會在受益人提出索賠時向受益人付款。

    換言之,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是被動付款,而跟單信用證的開證行是主動付款——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之一。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發卡行的付款責任是主要的,獨立於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開始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滿足條件,則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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