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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部應與員工預約,說明原因,主動辦理辭職證、遣散費、失業救濟金申請等流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出具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並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應當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根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拒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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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辭職手續,如辭職交接、出具辭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檔案移交、向人力資源部或人才提交業務調動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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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將解雇信轉發給人力資源部後(辦理解雇手續)。
解雇程式如下:
1) 辭職程式:
1、申請辭職的人員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自行填寫《辭職批准表》。
2、辭職申請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同意,在《辭職批准書》上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按管理許可權報人力資源部批准。
3、人力資源部審批手續,反饋《辭職批准表》,向申請辭職的人員主管部門發出《批准辭職通知書》。
2)解雇程式。
1、本單位對工作人員進行解雇,應當向本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開除原因和事實依據。
2、單位領導集體學習決定。
3、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由本單位主管部門辦理辭退手續,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3、處理時限:
它將在乙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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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可以直接告訴他,因為你只是負責傳達訊息的人,把公司的一些解雇訊息告訴給你們公司的員工,這是你的主要工作,所以沒有尷尬的情況,你最主要的是及時傳達一些關於公司人力分配的訊息。
我認為只有新人才會這樣想,因為如果是老員工,他們認為這是很常見的事情,因為公司隨時可以解雇員工,所以我認為你可以問問你部門裡一些比較有經驗的人怎麼談。
如果你真的不會說話,你可以向他們學習他們剛開始工作時的表現,因為這些老員工肯定有自己的工作經驗,如果你向他們徵求意見,你會更快地融入工作,在向別人傳達訊息時也不會感到很尷尬。
所以我認為你應該以業務為導向,告訴員工他被解雇是因為這是公司做出的決定,與你無關。
如果沒有辦法直接和他談談,可以給他打電話**或者給他發個資訊,通知他已經被解雇了,讓他直接來領工資,但他不會習慣工作。
但是如果你學會了各種方法,還是出不來,可以先請那些老員工幫你溝通,然後跟著他們看看他們是怎麼做到的,這樣久了,你也會覺得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根本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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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和他坐下來,冷靜地交談,告訴他你很優秀,工作能力也很好,但因為公司的業績不好,你只能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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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作為人力資源部的人,我更了解公司人員的心理活動,以及他們的性格,所以我對不同的人說不同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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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當面告訴這個人他被解雇了,你只需給公司發一封電子郵件告訴他他被解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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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是人力資源部的一員,那麼你就應該做好你的工作,做你該做的事,只是更委婉地告訴他這樣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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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不是你解雇了他們,就算他們有不滿,也不能把不滿傳到你身上,你只負責交工資,讓他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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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給他一封信,裡面有他的薪水,這樣會讓他感覺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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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委婉地告訴他,這是公司做出的決定,其實你是沒有辦法控制的,所以說實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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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麼說吧,這樣他也能快速找到下乙份工作,畢竟公司難免會解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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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的工作,你可以把你的正常資料通知他,沒有必要那麼委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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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部的人事,你可以直接說出來,或者讓他的老闆傳達出來
這是違法的,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同於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與單位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 勞務派遣合同由勞動者與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公司將勞動者派往實際用人單位工作。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