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將勞動通知書轉交給勞務派遣公司是否合法?

發布 社會 2024-04-28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這是違法的,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同於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與單位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 勞務派遣合同由勞動者與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公司將勞動者派往實際用人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期限一般較長,勞務派遣工作的種類一般為輔助性工作。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勞務派遣合同規定勞動者是勞務公司的勞動者,而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首先,收入會有所不同,直接與單位簽訂合同的員工在各個方面都會得到更多的優惠待遇,而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的員工的收入則取決於勞務派遣公司的整體效率,收入普遍較低。 其次,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那麼在正常情況下,其福利待遇和糾紛解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保障的。

    但是,如果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用人單位往往很容易侵犯權益,員工很難保護他們。 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一般會派勞動者到實際用人單位工作,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派遣協議。 因此,實際用人單位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務派遣公司追究責任,如果實際用人單位有過錯,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連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這是不合法的。 如無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經勞動者同意,否則為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但不需要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兩個月的工資。半年以內為乙個月工資,半年以內不到一年為兩個月工資。補償基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應支付的平均月工資計算。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派遣工人與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由派遣公司派去上班。 勞務派遣和正規就業有很大的區別。 首先,正式工人的檔案在單位,即他的人事關係在單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派遣工人的檔案在派遣公司,即您是派遣公司的成員,只在工作場所工作。 其次,派遣工人的工資遠低於正式工人,許多人甚至拿不到正常工資的一半。 有社會保障和公積金,這是強制性的,可以保證。

    至於生活保障,如上所述,派遣工待遇很差(當然不排除好心單位可以多付錢)。 如果你在當地工作,和父母住在一起,也會滿足你的基本需求,如果你需要租房、找伴侶、柴火、大公尺、油、鹽、醬汁、醬汁、醋、茶葉、水電費需要你承擔,那麼基本上建議你定期向家人申請經濟支援。 至於你被要求做什麼和怎麼做,這應該根據你的具體職位來分配,這也取決於合同是如何寫的。

    他們不太可能工作一輩子,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工人只能存在於臨時的、可替代的崗位上。 用人單位不會讓你打一輩子,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將不得不轉為無限期僱傭合同,這將違背用人單位為節省人工成本而雇用派遣工人的初衷。 也不建議您進行排程時間過長。

    除非實在找不到工作,否則不建議做派遣,就算有,也最多3年內換工作。 長時間工作不僅對你的財務狀況有影響,而且由此衍生出的一系列影響也非常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58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勞務派遣單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63條.

    被派遣的勞動者有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職工和同一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65條.

    被派遣的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66條.

    勞動合同僱傭是中國的基本就業形式。 勞務派遣就業是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實施。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在法律上尚不明確,司法實踐一般認為是特殊勞動關係,或者是間接勞動關係。 因為他既有勞動關係的民事屬性,又有勞動關係的個人屬性。

    一般而言,《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了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等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糾紛的解決。 事實上,勞務派遣企業是在勞務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基礎上,替代勞務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協議雖然是勞務派遣企業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但基於原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和用人單位也具有約束力,因此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人員間接存在勞動關係,存在著兩個勞動者與被受僱人的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如無違法孝道,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業務許可證。 用人單位對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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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你的僱傭合同是否達成一致,例如,如果你在合同中約定這是乙個流動職位,它就不違法。 如您在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而用人單位將您調離合同約定的地點以外的地方,用人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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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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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勞動監察員進行更正。

應當提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恢復勞動關係。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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