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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受傷後,可以立即或稍後; 但要注意最長時間限制,不要用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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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請工傷鑑定,工傷必須在乙個月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處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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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證明自簽發之日起生效,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只能在6個月後提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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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人單位應在乙個月內申請,受傷雇員可在一年內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公司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應當自職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延期理由。
如果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符合條件,則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辭職後,您可以獲得工傷評估。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雇主未提出申請的,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在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More
工傷工人評估的申請稱為工人的工作能力。 它應該由受傷的工人簽名。 如果你先開始,你可能無法把筆放在紙上。 >>>More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已正常繳納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補助由工傷保險**承擔,工傷職工必須向當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報送有關材料,如工傷認定決定書等,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身份證影印件、相關醫療證明等,由工傷保險**按規定分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