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工傷並評估殘疾後,受傷人員應獲得哪些賠償?

發布 社會 2024-03-25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確定工傷後是否必須進行傷殘評估,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如果確定工傷後,經醫療救治,實際上不影響肢體功能障礙,不符合殘疾標準,則不能鑑定,但單位與個人之間沒有分歧;

    2、如果一方不同意,最後仍需經過殘疾鑑定程式,是否構成殘疾等級的證明將計算在內。

    確定工傷的程式是什麼?

    工傷認定程式如下:

    1. 應用。 用人單位不提出申請的,勞動者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準備相應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2.調查。 受理申請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 身份證明。 一般來說,將在 60 天內做出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能力障礙程度的分級鑑定。

    分娩功能障礙有 10 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是 1 級,最少的是 10 級。

    自我護理障礙分為三個層次:完全無法照顧自己,一生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照顧自己,以及生活中部分無法照顧自己。

    勞動能力評價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員工在工傷後可以申請傷殘評估。 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10日內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在一年內自行提出申請。 如果受傷後有影響工作能力的殘疾,也應進行工作能力評估。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21條.

    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工傷勞動者完成鑑定後,用人單位可根據鑑定等級支付相應的傷殘賠償金。 2.《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醫療費用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應該說,職工工傷鑑定賠償的第一步,就是拿著這些憑證與單位領導協商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只能先通過仲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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