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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180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及製品;
(五)在建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運輸工具;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財產。
抵押人可以抵押前款所列財產。
第184條.
以下物業不得抵押:
a) 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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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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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條.
以下物業不得抵押:
a) 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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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所有權、文物所有權、礦產資源所有權、涉及公共利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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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答:A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擔保的財產是抵押品。由於抵押品沒有轉讓給占有,因此該財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抵押品。
這種型別的財產不容易丟失。 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財產包括:抵押人擁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 抵押人擁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以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為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定著物;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用人單位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以下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地等土地使用權;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機構、社會組織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福利設施; 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 ** 和其他權利證書不能作為抵押品。
C**項為權利證,只有鄭峰可以盲目質押,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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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悄悄地]Qi Rent Bi:B、C、E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宴會;
(三)海洋空間使用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及製品;
(五)在建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運輸工具;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財產。
以下物業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建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法人為公益目的設立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性設施; (四)權屬或者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其他依法、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確立; 未經註冊,不得與善意的第三方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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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如下:
c。依照《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如下:(一)土地使用權在未知悉地面固定標的的情況下被抵押的,由土地使用權證書頒發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二)抵押城鎮房地產、鄉(鎮)廠房、村企業等建築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負責; (三)向森林抵押,為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 (四)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由交通運輸工具登記部門負責; (五)企業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該財產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抵押其他財產的,可以自願登記抵押,抵押合同自簽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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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d 根據《護林凳子法》的規定,耕地、住宅大隊基地(特殊規定除外)、自留用地、自養山地等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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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e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包括:拆遷,是指抵押人擁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 抵押人擁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定著物,以依法有權處分為由;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山、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內褲的其他財產可以依法抵押。 選項A和C,房產必須由抵押人擁有才能抵押,租賃的房產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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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抵押權是指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轉讓財產的佔有權或第三人不轉讓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財產的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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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下列物權法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部分地區現已開始試點集體土地和宅基地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機構和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
4、權屬或使用權不明確或財產爭議的;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不得抵押下列財產:
a) 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a) 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物;
(六)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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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180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屬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及製品;
(五)在建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運輸工具;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財產。
抵押人可以抵押前款所列財產。
第184條.
以下物業不得抵押:
a) 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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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地面上的固定標的物包括未與土地分離的農作物,但當事人將其與未分離的農業標的物和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因為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屬於耕地範疇,根據法律規定,它不是可以抵押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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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權副本;
b) 犁地。政府集體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如土地、白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地等,但根據DAO法律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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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地等土地使用權; 但是,如果有關人員同時抵押農作物和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則該部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無效。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機構、社會組織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福利設施; 4.
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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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條.
以下物業不得抵押:
a) 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
我國擔保的法律形式有:擔保、抵押、質押、留置權和存款擔保,其中只有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權,符合法定條件的債權人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就享有留置權,因此法律不要求採用書面形式, 其他幾種擔保需要以書面形式約定,“擔保法”: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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