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解雇,用人單位是否應該補足之前未支付的保險費和加班費?

發布 職場 2024-05-1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那麼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和加班費並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雇員工,並應當支付賠償金,具體金額為工作滿一年的,具體金額為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6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6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此外,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除全額支付外,還應支付加班費的25%作為補償。 同時,它規定雇主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因此您有權要求雇主繳納補充保險。

    以上是您進行仲裁的法律依據。 如有其他疑問,請補充其他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在工時工資和報酬的情況下,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工資和報酬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工資和報酬25%的額外經濟補償。

    第五條 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合同中每滿一年工作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全額免除。

    除遣散費外,還應支付遣散費金額的50%的額外遣散費。

    《勞動法》的規定。

    第72條.

    社會保險**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定,如果公司要解雇員工,或者員工準備離職,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可以要求支付下個月的工資作為索賠。 如果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要害怕,因為這個時候,你已經有了勞動的事實,沒有簽合同是公司的錯,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舉報公司,據我所知,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對公司處以每名職工500元的罰款。所以無論如何,這對員工都有好處。

    如果還不清楚,建議你去北京勞工網了解一下。 那裡有查詢**。 祝你好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這並不違法,簡而言之,公司已經履行了委員會交付保險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本案中,加班工資按正常工資的150%支付,週末為200%,法定節假日為300%。

    祝你好運!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與企業因職務變動發生糾紛問題(老班發1996年第10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精神,因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 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沒有達成協議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481號)第八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不能協商達成勞動合同變更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終止了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了你),在哪種情況下,你應該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但不支付你,你可以申請1年內免費勞動仲裁,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聯絡我詳細諮詢:

    1、用人單位無故終止與你關係,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你無過錯,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你應該得到補償,也就是說,你每工作一年將獲得 2 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方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你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也可要求支付代通知金,n+1;

    3、如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您。

    《勞動合同法》第1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我國在勞動法領域有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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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交接時應當結算,但一般單位在下個月發工資時結清。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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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回答2024-05-11

要看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有規定,如果沒有,可以要求被解雇者支付遣散費。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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