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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致人死亡的受害人應當得到賠償;
2.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造成收入損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喪葬費等費用也應當予以賠償。
三、法律依據:
(一)刑法(1997年修訂)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在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時,被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並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 造成被害人致殘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費等費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其他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身或者對公共、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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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訴訟地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純收入計算,期限為20年已歸檔。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最後一次連續居住後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為慣常居住地。 但是,不排除住院治療的人。 ”
3、喪葬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訴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計算。 並應按六個月的總金額計算。”
4、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2款:“因侵權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可以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等民事責任外,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作出正式道歉,應受害人要求,責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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